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揭秘启示录 #917

917.“城内的街道

917.“城内的街道是精金,好像明透的玻璃”表新教会及其教义的一切事物在形式上是与来自主出于天堂的光一起流入的爱之良善。这些话和论及城本身的话(21:18)很相似,那里说“城是精金的,如同明净的玻璃”,表示新教会的一切事物都是与来自主出于天堂的光一起流入的爱之良善(参看912, 913节),不同之处在于:此处说“城内的街道”是这个样子,“城内的街道”表示教会教义的真理(501节)。源于圣言的教会教义的一切真理在形式上都是爱之良善(参看906, 90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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