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揭秘启示录 #78

78.“也知道你不能

78.“也知道你不能容忍恶人”表他们不能容忍邪恶被称为良善,反之亦然,因为这违反教义的真理。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这一点从下文明显可知。因为下句经文表示他们细察那些在教会中被称为良善与真理,实为邪恶与虚假的事。认识良善,知道它们是良善还是邪恶,这属乎教义,可归到教义的真理之列;而行善或作恶则属乎生活。故这论及那些首先关注教义的真理,而非生活的良善之人(73节)。“恶人”在灵义上不是指恶人,而是指邪恶本身,因为灵义是从人物那里抽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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