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揭秘启示录 #660

660.“又看见那些

660.“又看见那些胜了兽、兽像、兽印和名字数目的人”表那些已经弃绝唯信及其教义,因而不承认并吸收它的虚假,也没有歪曲圣言的人。“兽”表示在平信徒当中的那龙之信(如13:1-10所论述的)。因为还给那兽作了个“像”(启13:14);“兽像”表示教义(602,634,637节)。“印”表示对该教义的承认(605,606, 634,637,679节)。“(兽的)名字数目”表示对圣言的歪曲(610节)。由此明显可知,这些话表示那些已经弃绝唯信及其教义,因而不承认并吸收它的虚假,也没有歪曲圣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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