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425.“有能力赐给它们,好像地上的蝎子有能力一样”表说服人们相信他们的虚假是真理的能力。“蝎子”表示致命的说服力;“地上的蝎子”表示在涉及教会的事上的说服力,“地”表示教会(285节);因为蝎子蜇了人,就是使四肢麻痹,若不及时治疗,就会导致死亡;他们的说服力对认知或理解力就能造成相对应的后果。在以下经文中,“蝎子”的含义也是如此:
你们不要因他们和他们的话就害怕,他们原是悖逆的;你又住在蝎子中间,他们面无羞耻,心里刚硬。(以西结书2:4, 6)
耶稣对祂差遣出去的七十个人说,看哪,我已经给你们权柄可以践踏蛇和蝎子,又胜过仇敌一切的能力;断没有什么能害你们。(路加福音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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