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215.“凡我所疼爱的,我就责备管教他”表他们当中那些被主如此疼爱的人,到时候必被准许进入试探,以便他们能与自己争战。显然,这就是这些话的意思,因为经上所说“凡我所疼爱的”是指主用“买火炼的金子”买来,并用“眼药擦眼,使他们看见”的人。经上说,“我就责备管教”他们,意思是他们要经历虚假和邪恶的试探:“责备”是指虚假的试探,“管教”是指邪恶的试探。此处所论述的这类人必被准许进入试探,因为不经试探,反对神性真理的否定和确认无法得以根除。试探就是反对人的自我里面的虚假与邪恶,因而反对人之自我的属灵争战。至于何为试探,它们从哪里发出,会产生什么样的益处,可参看1758年于伦敦出版的《新耶路撒冷及其天堂教义》(187-201节)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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