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183.“看哪,我要使他们来在你脚前下拜”表那些在教义上处于虚假的人只要不处于源自邪恶的虚假,就会接受并承认新教会的真理。这话是指着那些属“撒但会堂,自称是犹太人,其实不是,乃是说谎话的的”说的,他们表示那些在教义上处于虚假,但并非处于源自邪恶的虚假,只是在教义上处于虚假,在生活上却处于良善的人。当听闻真理时,接受并承认它们的,是后者,而非前者。原因在于,良善热爱真理,源自良善的真理弃绝虚假。“来在你脚前下拜”表示接受并承认真理;当然,不是在他们脚前下拜,而是在主脚前下拜,因为他们从主接受源自良善的真理。因此,在以下经文,“脚前下拜”也同样的含义:
你们当尊崇耶和华我们的主,在祂脚凳前下拜。(诗篇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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