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160.“因我见你的行为,在神面前并不完全”表其敬拜的内在并未与结合。“行为”表内在与外在,“我知道你的行为”表主立刻洞悉人所有的内在与外在(参看76节)。当他们与主结合时,其行为就被称为“在神面前是完全的”。必须知道的是,死的敬拜,或只有外在的敬拜使主临在,却不会结合。而内在居于其中的外在敬拜既实现临在,也实现结合。因为主与人所具有的来自主的事物结合,也就是良善所产生的真理;若这些不在敬拜中,行为在神面前就不完全,而是空虚的。在圣言中,是指着只处于虚假与邪恶的人被说成是“空虚”的(如马太福音12:44等)。因此,处于真理与良善的人被说成是“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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