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53.神是秩序,因为祂是实质本身和形式本身。祂是实质,因为一切存在之物都从祂那里产生,并继续存在。祂是形式,因为实质的一切品质都源于祂,并继续源于祂,品质只源于形式。由于神是绝对、独一和最初的实质和形式本身,同时也是绝对、独一的爱本身和绝对、独一的智慧本身,还由于来自爱的智慧构成形式,该形式的状态和品质取决于它里面的秩序,所以可知,神就是秩序本身;因此,神从祂自己那里将秩序引入整个宇宙及其一切部分,或一切事物和每一个事物;而且,祂引入了最完美的秩序,因为祂所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正如我们在创世记中所读到的。在适当地方,我们将说明,邪恶与地狱是在创造之后一起出现的。但现在让我们考虑那些更容易或更深地进入理解力,更清晰地光照它,更温和地触动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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