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星空中的第四个星球-续
10708.当我要他们告诉我关于他们如何彼此交流的更多信息时,他们说,这个星球的居所没有像我这样的有声语言;但它仍涉及在某种程度上类似有声语言的一种声音的发出。他们解释了这种语言是什么样,即:它并不涉及有声语言的使用,而是涉及观念的使用,就是当一个人在实际说话时,位于其心智最前沿的那种观念;或说,这种半有声语言不是通过话语,而是通过观念实现的,就是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所在的最近思维中的那种观念。这些观念完全不同于一个人在不说话,而是正在对事物形成一种判断时所在的内在思维的观念。凭通过观念以这种方式所调节的这种声音发出,正在交流的东西比通过口头语言所交流的任何东西都能被更充分地感知到。存在于一个人在说话时所发出的声音里面、被他的观念以这种方式调节的总体情感,会带来对正在交流之物的一种更深层次、因而更充分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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