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63.“按着希伯来话,他名叫亚巴顿;按着希腊话,他有名叫亚玻伦”表示这种流注的品质,即:它对一切真理和良善都具有毁灭性。这从“名”、希伯来语的亚巴顿和希腊语的亚玻伦的含义清楚可知:“名”是指一个状态的品质和一个事物的品质(参看AE 148节)。希伯来语的亚巴顿是指毁灭,希腊语的亚玻伦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所表示的是对真理和良善具有毁灭性,因为这是所论述的主题。人的感官层,也就是他的智力或理解力的生命终端,之所以对一切属灵真理和良善,也就是教会的真理和良善具有毁灭性,是因为感官层最接近世界,也最紧密地粘附于身体;因此,它从这两者那里拥有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这些情感和思维就本身而言,与来自天堂的属灵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截然相反。事实上,人出于这感官层爱自己和世界胜过一切,这些爱在何等程度上掌权,来自它们的邪恶和虚假就在何等程度上掌权,因为邪恶和虚假从这些爱,如同从它们的源头那样涌现和流出。所有通过生活的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而变得纯感官化的人都处于这些爱。凭每个人所拥有的理解官能,谁都能看出情况就是这样。因为如果最接近世界、最紧密地粘附于身体之物掌权,那么可知,世界本身和身体本身,及其被称为“眼目和肉体情欲”的快乐和欲望就会掌权,人若要进入属灵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就必须完全从这些感官事物中退出,并被提升。当人让自己被主按秩序的律法,也就是教会的真理和良善,引领到祂自己那里,因而被引领到天堂时,这种退出和提升唯独由主实现。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那么每当人处于一种属灵状态时,他就从这终端感官层中退出,并一直被提升到它之上。这也是因为人里面的这感官层完全败坏了,而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自我就在它里面,这自我本身无非是邪恶。由此可见,为何这感官层被称为毁灭,也就是“亚巴顿”和“亚玻伦”
要知道,每个人都有三个生命层级,一个至内在层级,一个中间层级和一个终端层级;随着人变得更内层,他变得更完善,也就是更智慧,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他更内层地进入天堂之光;而随着他变得更外层,他变得更不完善,也就是更不智慧,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他更接近世界之光,更远离天堂之光。由此可见,从天堂之光什么也看不见,只能从世界之光看见的纯感官人是何品质,即:对他来说,属于世界的一切事物都在光明和辉煌之中,而属于天堂的一切事物都在黑暗和幽暗之中;当后者在黑暗和幽暗之中,前者在光明和辉煌之中时,由此可知,唯一激发和引导人的生命之火或爱就是自我之爱,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一切邪恶的爱,唯一抓住并教导思维视觉的生命之光,就是支持被爱的邪恶之物,这些事物就是邪恶之虚假。由此可见,本章到目前为止所论述的纯感官人是何品质。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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