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53.“头上戴的像冠冕,仿佛是金的”表示当进行推理时,他们觉得自己似乎有智慧,并且获胜了。这从“头”和“金冠冕”的含义清楚可知:“头”是指智慧和聪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金冠冕”是指胜利的奖赏(对此,参看AE 358节)。仿佛金的“冠冕”表示胜利的奖赏,因为在古代,当君王与敌人交战时,除了当时属于君王的各种标志外,他们头上还戴着金冠冕。原因在于,君王代表神性真理方面的主,而神性真理从神性良善争战;因此,这奖赏由“金冠冕”来代表,智慧和聪明本身由戴着冠冕的头来代表。这就是为何殉道者拥有冠冕,他们凭神性真理与来自地狱、源于邪恶的虚假争战,并最终成为胜利者,因为他们甚至战斗到死,他们不怕死。由此可见,“头上戴的像冠冕,仿佛是金的”表示那些系感官人的人因他们所处的虚假说服,觉得自己似乎有智慧,并且获胜了。
由于经上描述了蝗虫,即描述了它们的头、脸、有胸甲的胸、尾巴、头发和牙齿,所以重要的是要知道,它们的头和其余的东西表示什么。在圣言中,“头”表示智慧和聪明,因为它们居于头部;但当论述的是那些因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而没有处于任何智慧和聪明的人时,“头”表示愚蠢和疯狂,因为虚假和邪恶在其中并由此而来。然而,此处论述的是那些感官化,并处于虚假说服的人,故准确地说,“头”表示愚蠢和疯狂,因为这些人视虚假为真理,视邪恶为良善,他们总是出于谬误看到他们所看到的。因此,论到这些人,经上说“它们头上戴的像冠冕,仿佛是金的,脸面好像人的脸面”,以及接下来的其它话,这一切都是源于他们幻想的表象,所以经上说“像冠冕,仿佛是金的”;这说明这些表象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妄的,或说是假象。事实上,存在于天堂里的一切表象都是真实的,因为它们是对应。属于天使的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的内层当映入他们的眼帘时,就会披上诸如出现在天堂里的那类形式;它们被称为表象,是因为它们是可见的,说它们是对应和真实的,是因为它们源于创造。但那些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的说服之人所在的一些地狱里的表象则不然;荒诞不经的异象就源于这些说服,其中没有内在真实的东西;因此,如果来自天堂之光的一缕光线照进来,它们也就消失了。此处关于“蝗虫”所描述的这些表象就具有这种性质。关于灵界的表象,无论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可参看《天堂与地狱》(170–176节)和前面的解释(AE 369, 395a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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