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52.启9:7.“蝗虫的样子好像预备出战的马”表示当人变得感官化时,他就像出于对真理的理解那样来推理。这从“蝗虫”和“预备出战的马”的含义清楚可知:“蝗虫”是指通过来自地狱的虚假而变得感官化的教会之人(对此,参看AE 543节);“预备出战的马”是指推理,在此是指好像出于对真理的理解(推理),因为经上说,它们“好像”马。“马”表示理解(参看AE 355, 364节),一切理解都属于真理。由于在圣言中,“战(争)”表示属灵的争战,也就是虚假与真理,并真理与虚假的争战,所以“预备出战的马”表示推理,在此表示好像出于对真理的理解(推理),属灵的争战通过推理发生。接下来直到9:12,论述的是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的感官人,即他在理解力和意愿方面的品质;他由“蝗虫”,以及它们的各种表象来描述。因为在灵界,人的一切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都由地上的各种走兽,以及飞鸟来代表,它们以对应的形式呈现于视野。那里根据走兽所来自的灵人的情感来代表的走兽看似我们世界上的走兽,但有时具有连续的变化和多样性,接近由不同的走兽构成的形式;此外,它们头上和身体也披挂和装饰着各种装饰物或象征物。我经常看见这些事物,那些被代表之人的情感和倾向的品质由此向我显明。由于在灵界,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由走兽和飞鸟来代表,所以在圣言中,“走兽和飞鸟”具有相似的含义。
前面(AE 543节)说明,“蝗虫”代表,因而表示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的感官人。此处以蝗虫的各种形式和各种装饰描述了这些人具有何种品质,如:它们就像预备出战的马;头上戴的像冠冕,仿佛是金的,脸面好像人的脸面;它们有头发像女人的头发,牙齿像狮子的牙齿;它们有胸甲,以及其它各种事物。所有这些事物都是诸如存在于灵界的那类代表,对应于来自邪恶的虚假和感官人的说服力。然而,若没有对应的知识,没有人能知道这些事物意味着什么,也没有人能知道感官人及其说服力的品质。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的感官人之所以就像出于对真理的理解那样推理,是因为他处于这样的说服之中:虚假是真理,邪恶是良善;只要他处于这种说服,就不能理性、理智地看到任何事物;相反,凡他说服自己所相信的,他都认为是最高理性和最卓越理解的标志。因为他的理性和理智都关闭了,他由此对他所思考和谈论的那些东西处于一种说服性信仰。感官人推理起来又敏锐又快捷,因为他的思维如此接近他的言语,以至于几乎就在其中,还因为他将一切聪明都置于仅出于记忆谈论(可参看《属天的奥秘》,195—196, 5700, 10236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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