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45.启9:4.“并且有话对它们说,不可伤害地上的草和任何青物,并任何树木”表示他们不可伤害来自圣言字义的任何又真又活的知识或科学,也不可伤害其中的任何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这从“不可伤害”、“草”、“青物”和“树木”的含义清楚可知:“不可伤害”是指不伤害;“草”是指真知识或科学;“青物”是指活的知识或科学(对此,参看AE 507节)。由于一切又真又活的知识或科学都来自主,所以“不可伤害地上的草和任何青物”表示不可伤害来自圣言的又真又活的知识或科学;“树木”是指对真理和良善的认知,这些认知也来自圣言(参看AE 109, 420节)。
来自圣言的知识或科学是指教义并未出现在其中的圣言字义的一切事物,而对真理和良善的认知是指教义所在并来自的圣言字义的一切事物。不可伤害任何又真又活的知识或科学,也不可伤害对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认知,是指感官人决不可用他的说服力通过否认圣言的任何字义是真实的而扭曲这字义;他若这样做,就一切都完了,因为那时他的改造没有任何希望了,他也没有理解教会真理的任何能力了。事实上,否认圣言在整个字义上都是神性的人,会切断他与天堂的联系,因为人与天堂的结合是通过圣言实现的(可参看《天堂与地狱》,303–310节)。
此处描述了当教会即将结束时,教会之人的状态是何品质,即他从内在或属灵的变成外在和感官的。尽管如此,为免得他完全灭亡,主仍规定并注意,让他不通过否认圣言字义中的任何事物是又真又活的,也就是说,是神性而伤害它,尽管他通过字义确认自己的邪恶和虚假。因为只要不否认圣言中的神性,他仍会阅读并聆听它,由此处于与天堂的某种结合。这清楚表明,这些话表示教会的这个原则仍将保留;接下来的话,即它们“惟独要伤害额上没有神印记的人”,表示这终端感官层只可以伤害那些没有处于来自主、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对真理的理解。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节);“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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