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36

536.“有无底坑的

536.“有无底坑的钥匙赐给他”表示与地狱联系并结合。这从“钥匙”和“无底坑”的含义清楚可知:“钥匙”是指打开(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无底坑”是指邪恶之虚假所在并来自的地狱(对此,我们会在下文谈到)。经上说有无底坑的钥匙赐给“从天上落到地上的星”,是因为“星”表示通过应用于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而被歪曲的来自圣言的真理知识或认知;与人同在的虚假之邪恶和邪恶之虚假打开有类似邪恶和虚假存在于其中的地狱。不过,下文也会解释打开地狱是什么意思,因为经上接着说:“他开了无底坑。”

“钥匙”表示打开,是由于灵界的表象;灵界有房屋和房间,也有进入的门,以及打开它们的锁和钥匙,它们都表示诸如在人里面的那类事物。房屋本身对应于他的外在心智和内在心智的内层;房间也一样;门对应于内在心智与外在心智的内层之间的联系;“钥匙”对应于准许进入,并从一个部分打开进入另一个部分。总之,天使和灵人所住的房屋里的一切事物都对应于他们里面的具体事物。很少有灵人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很少有灵人知道关于对应的任何事;事实上,他们因在对应里面,所以没有反思它们。世人也一样;很少有世人知道他们的情感和思维是什么样,或是何品质,因为他们就在它们里面,因而没有反思它们;然而,它们是无数的,这可从许多学者已经发现的精神分析细节明显看出来,这一切细节都是心智的运作。从这些事实明显可知,为何此处提到钥匙,它又为何表示准许进入并打开。

在圣言的其它地方也是如此,如在马太福音:

耶稣对彼得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马太福音16:19)

前面解释了这话(可参看AE 206节)。以及在以赛亚书(22:20, 22),在那里,类似的话论到以利亚敬,前面也解释了这话(AE 206节)。在启示录:

我拿着地狱和死亡的钥匙。(启示录1:18)

对此,可参看前文(AE 86节)。又:

这些事是那圣洁,真实,拿着大卫的钥匙,开了就没有人能关,关了就没有人能开的说的。(启示录3:7)

对此,可参看前文(AE 205—206节)。又:

我又看见一位天使从天降下,手里拿着无底坑的钥匙和一条大链子。他捉住那龙,把他捆绑一千年。(启示录20:1, 2)

后面会解释这些话。路加福音:

你们律法师有祸了!因为你们把天堂的钥匙夺了去;你们自己不进去,还阻挡那些要进去的人。(路加福音11:52)

那些查考经文,教导当如何理解它们的人被称为“律法师”。由于圣经或圣言是与天堂联系、从而结合的手段,或说只有通过圣经或圣言才能与天堂联系、从而结合,如前所述,还由于真理打开联系,真理之良善建立结合,而本身为邪恶之虚假的被歪曲的真理造成分离,所以经上说他们把天堂的钥匙夺了去,也就是说,他们能通过真理向那些他们所教导的人打开与天堂的联系。但由于他们通过应用于他们的爱和由此而来的虚假原则而扭曲了圣言,所以经上说:“你们自己不进去,还阻挡那些要进去的人。”由此也明显看出,“开了坑的钥匙”表示通过那些因把圣言的真理应用于生活的邪恶和由此孕育的虚假原则而歪曲圣言真理的人把这些真理所变成的虚假而与地狱联系并结合。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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