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启1:1.“耶稣基督的启示”表示主关于教会末期的预言。这从“启示”的含义清楚可知,“启示”是指预言;由于这些预言唯独来自主,所以经上说“耶稣基督的启示”。启示或预言是关于教会末期的,因为经上尤其论述这些时期。可以想象,《启示录》从头到尾都在论述教会的连续状态;然而,那里的主题并不是这些状态,而只是在教会将近结束时,就是最后的审判发生时,天堂和教会的状态,因而是末期。主自己在马太福音24和25章,以及马可福音13章预言了教会的连续状态;但这些章节所包含的内容都是以神性的预言风格,也就是通过对应来写的;因此,它们具有这种性质:它们只能通过内义或灵义来揭示和显明。所以主允许我在《属天的奥秘》中创世记26到40章的开头来解释这些事;这些解释可以按顺序在以下地方看到:3353–3356, 3486–3489, 3650–3655, 3751–3757, 3897–3901, 4056–4060, 4229–4231, 4332–4335, 4422–4424, 4635–4638, 4661–4664, 4807–4810, 4954–4959, 5063–5071节。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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