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496

496.启8:5.“

496.启8:5.“天使拿着香炉,用坛上的火盛满它”表示属天之爱与属灵之爱的结合。这从“香炉”和“坛上的火”的含义清楚可知:“香炉”是指属灵良善(对此,参看AE 491节),因而也指属灵之爱,因为一切良善都属于爱;“坛上的火”是指属天之爱,因为在圣言中,“火”表示两种意义上的爱,即属天之爱和地狱之爱。“坛上的火”表示属天之爱,因为上面有火的燔祭坛是出于这爱对主的敬拜的主要代表(参看AE 490);由于主的这爱持续不断,所以经上规定坛上的火要不断烧着,他们要取这火盛在香炉上烧香,这样做是为了代表属天之爱与属灵之爱的结合。

坛上的火要不断烧着,这一点从摩西五经明显看出来:

坛上的火要不断地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在其上烧平安祭的脂肪。坛上的火要不断地烧着,不可熄灭。(利未记6:12–13)

这代表主的神性之爱是持续不断和永恒的。

他们要拿香炉,取祭坛上的火烧香,这一点也可见于摩西五经:

亚伦要拿香炉,从耶和华面前的坛上取烧着的火炭;他要把香放在火上。(利未记16:12–13)

民数记:

亚伦从坛上取火,把香放在火上,以此为百姓赎罪。(民数记16:46–47)

这代表,一切挽回祭和赎罪都来自主的神性之爱;同样代表,主垂听并接受拥有这爱在里面的一切;从香升起的烟也代表垂听和接受。

由于可拉、大坍、亚比兰和他们的同伴从祭坛上取火烧香,从而使他们的香炉成圣,所以他们被地吞了之后,经上吩咐他们的铜香炉要拾起来,火撒在别处,要把香炉锤成片子,用以包坛(民数记16:36–39)。这也代表主的神性之爱的神圣。由于香祭从坛上的火获得它们的神圣,所以用凡火献香是亵渎;因此,亚伦的儿子拿答和亚比户被天上的火烧灭,因为他们用凡火献香(利未记10:1–2)。用凡火献香代表出于其它爱,而不是神性的敬拜,出于其它任何爱的敬拜都是亵渎。

引用这些经文是为了叫人们知道,“祭坛上的火”表示主的神性之爱,这爱在天堂被称为神性属天之爱和神性属灵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和属灵的神性之爱;神性属天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在主的属天国度,神性属灵之爱或属灵的神性之爱在主的属灵国度。因为所有天堂都分为两个国度,即属天国度和属灵国度;神性属天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构成属天国度,神性属灵之爱或属灵的神性之爱构成属灵国度。所有天堂都分为这两个国度(可参看《天堂与地狱》,20–28节);这两种爱构成这两个国度,或所有天堂(HH 13–19节)。然而,必须清楚的是,主的神性之爱在天堂被称为属天的和属灵的,是因天使对它的接受,而不是因它本身的任何分裂;还要知道,属灵之爱来源于属天之爱,如同结果来源于它的有效原因,又如同真理来源于良善;因为属灵之爱的良善本质上是属天之爱的良善的真理。因此,这两个国度彼此结合,在主的眼里为一。但这话是说给那些喜欢探索内层事物之人的。在下文会看到从圣言证实,“火”表示两种意义上的爱。


揭秘启示录 #938

938.启22:4.

938.启22:4.“他们要见祂的面,祂的名字必在他们的额上”表他们将转向主,主也转向他们,因为他们已通过爱结合。“见神和羔羊的面”或“见主的面”不指看见祂的脸面,因为当祂在自己的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中时,没有人能见祂的面而存活;事实上,祂是天堂和整个灵界的太阳。因为见祂的面,就是诸如祂在自己里面的样子,就好比人进入太阳,会瞬间被那太阳之火烧尽。不过,主有时会在其太阳之外呈现自己,让人们看见;不过,那时,祂遮盖了自己,通过一位天使将自己呈现在他们眼前;如祂在世上向亚伯拉罕、夏甲、罗得、基甸、约书亚和其他人显现所做的那样;因此,这些天使被称为使者或天使,也被称为耶和华;因为耶和华远远地临在于他们里面。
但“他们要见祂的面”在此并非表示以这种方式见祂的面,而是表示看见来自祂而在圣言中的真理,并通过这些真理认识并承认祂。因为圣言的神性真理构成从显为太阳的主所发出的光,也就是天使所在的光;它们构成这光,故就像能在其中看到祂脸面的镜子。“见主的面”表示转向祂,如下文所述。“主的名字必在他们的额上”表示主爱他们,将他们转向祂自己。“主的名”表示主自己,因为“主的名”表示主的一切属性,主凭借并照着其属性被认识和敬拜(81, 584节);“额”表示爱(347, 605节);“写在额上”表示主的爱在他们里面(729节);由此明显可知这些话严格来说表示什么。
不过,这句话之所以表示他们将自己转向主,主将自己转向他们,是因为主注视所有通过爱与祂结合之人的前额,从而将他们转向祂自己。所以,天上的天使只面朝显为太阳的主;奇妙的是,无论他们怎样转动身体,都是这样。正因如此,有俗话说“他们眼前常有神”。活在世上,并通过爱与主结合之人的灵也是这种情形。关于脸转向主的详细内容,可参看《圣爱与圣智》(129-144节)和1758年于伦敦出版的《天堂与地狱》(17, 123, 143-144, 151, 153, 255, 27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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