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96.启8:5.“天使拿着香炉,用坛上的火盛满它”表示属天之爱与属灵之爱的结合。这从“香炉”和“坛上的火”的含义清楚可知:“香炉”是指属灵良善(对此,参看AE 491节),因而也指属灵之爱,因为一切良善都属于爱;“坛上的火”是指属天之爱,因为在圣言中,“火”表示两种意义上的爱,即属天之爱和地狱之爱。“坛上的火”表示属天之爱,因为上面有火的燔祭坛是出于这爱对主的敬拜的主要代表(参看AE 490节);由于主的这爱持续不断,所以经上规定坛上的火要不断烧着,他们要取这火盛在香炉上烧香,这样做是为了代表属天之爱与属灵之爱的结合。
坛上的火要不断烧着,这一点从摩西五经明显看出来:
坛上的火要不断地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在其上烧平安祭的脂肪。坛上的火要不断地烧着,不可熄灭。(利未记6:12–13)
这代表主的神性之爱是持续不断和永恒的。
他们要拿香炉,取祭坛上的火烧香,这一点也可见于摩西五经:
亚伦要拿香炉,从耶和华面前的坛上取烧着的火炭;他要把香放在火上。(利未记16:12–13)
民数记:
亚伦从坛上取火,把香放在火上,以此为百姓赎罪。(民数记16:46–47)
这代表,一切挽回祭和赎罪都来自主的神性之爱;同样代表,主垂听并接受拥有这爱在里面的一切;从香升起的烟也代表垂听和接受。
由于可拉、大坍、亚比兰和他们的同伴从祭坛上取火烧香,从而使他们的香炉成圣,所以他们被地吞了之后,经上吩咐他们的铜香炉要拾起来,火撒在别处,要把香炉锤成片子,用以包坛(民数记16:36–39)。这也代表主的神性之爱的神圣。由于香祭从坛上的火获得它们的神圣,所以用凡火献香是亵渎;因此,亚伦的儿子拿答和亚比户被天上的火烧灭,因为他们用凡火献香(利未记10:1–2)。用凡火献香代表出于其它爱,而不是神性的敬拜,出于其它任何爱的敬拜都是亵渎。
引用这些经文是为了叫人们知道,“祭坛上的火”表示主的神性之爱,这爱在天堂被称为神性属天之爱和神性属灵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和属灵的神性之爱;神性属天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在主的属天国度,神性属灵之爱或属灵的神性之爱在主的属灵国度。因为所有天堂都分为两个国度,即属天国度和属灵国度;神性属天之爱或属天的神性之爱构成属天国度,神性属灵之爱或属灵的神性之爱构成属灵国度。所有天堂都分为这两个国度(可参看《天堂与地狱》,20–28节);这两种爱构成这两个国度,或所有天堂(HH 13–19节)。然而,必须清楚的是,主的神性之爱在天堂被称为属天的和属灵的,是因天使对它的接受,而不是因它本身的任何分裂;还要知道,属灵之爱来源于属天之爱,如同结果来源于它的有效原因,又如同真理来源于良善;因为属灵之爱的良善本质上是属天之爱的良善的真理。因此,这两个国度彼此结合,在主的眼里为一。但这话是说给那些喜欢探索内层事物之人的。在下文会看到从圣言证实,“火”表示两种意义上的爱。
401.“一切的青草也被烧了”表因而信的一切活物也灭亡了。“被烧了”表示灭亡,如刚才所述(400节);在圣言中,“青草”表示教会或信仰的良善与真理,这些良善与真理首先在属世人里面突然产生;“田地的菜蔬”所表相同;由于信仰靠着良善与真理存活,故“一切的青草被烧了”表信的一切活物都灭亡了;并且如刚才所述,当对良善的情感和对真理的领悟不复存时,信的一切活物就灭亡了。“青草”具有这样的含义也是出于对应;所以,在灵界,那些不仅在教义上,而且在生活上将信从仁分离之人便在寸草不生的沙漠消磨时光。由于“果树”表示人对良善的情感和对真理的领悟,所以“青草”表示教会的良善与真理方面的人,教会首先在他里面孕育和出生,而“不青的草”所表相同,只是被毁了。总体而言,花园、树林、田野和平原中的一切事物皆表示教会的某种事物,或也可说,其里面的某种教会事物方面的人;原因在于,它们是相对应的。从以下经文明显可知,“草”具有这种含义:
有人声说,你喊叫吧;他说,我喊叫什么呢?凡有血气的尽都如草,草必枯干,花必凋残,因为气吹在其上;百姓诚然是草。草必枯干,花必凋残,我们神的话必永远立定。(以赛亚书40:6-8)
居民像田间的菜蔬,像青草,如房顶上的草,又如田间未长成就干焦的禾稼。(以赛亚书37:27; 列王纪下19:26)
我将我的福浇灌从你所生的,他们发生在草中。(以赛亚书44:3,4;以及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51:12;诗篇37:2; 103:15; 129:6;申命记32:2)
“青”(green),或“长青”(growing green)表示有生命的东西,或活物,这一点明显可见于相关经文(耶利米书11:16; 17:8;以西结书17:24; 20:47;何西阿书14:8;诗篇37:35; 52:8; 92:10,14)。启示录在此所描述的事同样发生在埃及,即:
因掺杂在一起的冰雹与火,田地里的一切树木和一切菜蔬都被烧尽。(出埃及记9:29-35;诗篇78:47-49; 10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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