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493

493.“要和众圣徒

493.“要和众圣徒的祈祷一同献在宝座前的金坛上”表示天堂与那些将要与恶人分离,并得救之人的结合。这从“献香与祈祷”、“众圣徒”、“金坛”和“宝座前”的含义清楚可知:“献香与祈祷”是指通过真理将高层天堂的良善与那些处于来自属灵良善的敬拜之人结合起来(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众圣徒”是指那些通过真理处于良善的人,因而是指那些处于属灵良善的人,这些人被称为“圣徒”(可参看AE 204节);“金坛”是指属灵良善所在的天堂,因为在其上献香的祭坛被称为“金坛”;“宝座前”表示与天堂的结合。“宝座前”表示这种结合(可参看AE 462, 477, 489节)。

这些话表示天堂与那些将要与恶人分离,并得救之人的结合,这一点可从内义上事物的系列,从那些发生在刚才所说的事和接下来所说的事之前的事,以及这些话在内义上的含义清楚看出来。因为这一章和接下来的几章所论述的主题是教会的最后状态,或当它的末日到来,审判即将来临时它的状态。但在描述这个状态之前,要论述那些将要得救之人的分离,他们都由前一章所提到的额上受印的人和穿白袍的人来表示。由于那时这些人与那些将要受到诅咒或被定罪的人一起在各社群中,所以本章描述了他们被分离并得救所用的方法,即:高层天堂首先通过进入属天良善,并由此进入属灵良善的神性流注,然后通过经由合而为一的这些良善进入低层部分或区域的神性流注与主紧密结合;在低层部分或区域,那些将要得救的人与那些将要受到诅咒或被定罪的人一起在各社群中。从高层天堂而出的主的这种流注被那些在世时活在良善中的人接受,因为他们拥有这良善,并通过它与高层天堂结合,从而与那些因活在世上时没有活在良善中,而是活在邪恶中而不能接受这流注的人分离。

这也是主在福音书中所说这些话的意思:

那时,两个人在田里,取去一个,撇下一个。两个女人推磨,取去一个,撇下一个。(马太福音24:40–41; 路加福音17:34–36)

这就是内义上的事物的系列,以及那些发生在刚才所说的事和接下来所说的事之前的事的联系(对此,详情可参看AE 413, 418—419, 426, 489节)。由此可见,这句话,即“他要把香和众圣徒的祈祷一同献在宝座前的金坛上”的灵义是什么,即:高层天堂与那些将要与恶人分离,并得救之人的结合。要与香一同献上的“祈祷”不是指祷告或祈祷,而是指来自良善的真理,祈祷或祷告通过这些真理献上;因为进行祈祷或祷告的,是与人同在的真理,或说这些真理就是祈祷或祷告之人里面的事物;当人照真理生活时,他就不断处于这些祈祷或祷告。在圣言中,“祈祷或祷告”是指人所拥有的来自良善的真理,而不是指嘴上的祈祷或祷告(可参看AE 325节)。


诠释启示录 #128

128.“得胜的,必

128.“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的人将进入新天堂。这从“得胜”的含义清楚可知,“得胜”当论及那些渴望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时,是指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经上说“得胜的”,是因为他们是那些承受来自邪恶和虚假的属灵试探,与它们争战的人;“得胜”就是抵制邪恶和虚假,如仇敌那样驯服并征服它们。但没有人会得胜,除非他在对真理的属灵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他在世上的生命结束。那时,工作就完成了,因为一个人会永远保持他那时的样子,也就是他的生活直到那时的样子;死亡则是它的结束。不过,没有人能得胜,唯独主能。人若以为他凭自己得胜,不是与他同在的主得胜,就不会得胜,而是跌倒;因为得胜的,是属灵的信仰,而属灵的信仰丝毫不来自人,完全来自主。至于什么是属灵的信仰,可参看《最后的审判》(33–39节)和《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08–120节),什么是属灵的试探(NJHD 187–201节)。“不受第二次死的害”是指进入新天堂,这一点无法理解,除非知道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何谓启示录21章所论述的新天或新天堂。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在《最后的审判》这本小书有所说明(LJ 65–72);何谓新天或新天堂在《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这本书有所说明(NJHD 1–7节)。但在解释启示录20-21章时会说明“第一次的死”、“第二次的死”,以及“头一次复活”和“第二次复活”是什么意思;在那里,经上说:

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这是头一次的复活。在头一次复活有份的,有福了,圣洁了;第二次的死在这些人身上没有权柄;他们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启示录20:5–6)

又:

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火与硫磺的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1:8)

由此清楚可知,“第二次的死”是诅咒。因此,受它的害就是被诅咒;而另一方面,不受它的害就是被拯救。由于所有得救的人都进入新天堂,所以“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进入新天堂。关于新天堂和组成它的人,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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