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90.启8:3.“另有一位天使来站在祭坛旁边”表示天堂与主通过属天良善的结合。这从“一位天使”和“祭坛”的含义清楚可知:“一位天使”是指天堂(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祭坛”是指对主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也很快谈到)。“一位天使”表示天使天堂,因为约翰所看到的事物具有代表性。由于天堂无法呈现在他的视野中,所以他看到的是取代天堂的天使,因而是“站在神面前的七位天使”(AE 488节),如前所述;还有“二十四位长老并四活物”,前面(AE 313a, 332, 362, 462节)说明,它们代表天堂;此处“站在祭坛旁边的天使”也一样。约翰所看见的天使代表天堂,因为整个天堂在主面前如同一个天使-人,每个天堂社群也是如此;还因为天使从整个天堂获得他的天使形式,也就是人的形式。关于这一事实,可参看《天堂与地狱》(51—86节),那里完全解开了这个奥秘或内层真理。因此,当一位天使代表性地出现时,他要么代表他所来自的天堂社群,要么代表在一起的许多社群,甚至代表在所论述的天堂和教会的某个特定方面的整个天堂。在圣言中,“天使或使者”表示天上的完整社群,也表示整个天堂(可参看AE 90, 302, 307节)。“站在祭坛旁边”的这位天使表示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因为“祭坛”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所有在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的人都处于该良善。
不要因为在天上看到一座祭坛,就以为那里有什么祭坛,就是诸如以色列民族所拥有的那种;但由于圣言经常提到祭坛,它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和出于这良善的敬拜,所以约翰看到一座祭坛,圣言也是通过约翰来写的,好叫圣言可以处处与它自己一致。由于同样的原因,他看见一座用来上香的金坛,以及香炉和香,它们也很快被提到;以及约柜(启11:19)。因为在天上,有许多代表显现给那些站在下面的人;而实际上,它们并不存在于那里,只是诸如那里的天使正在凭主的流注所思想的那类事物的代表形式;因此,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神性事物。例如,动物或活物,也就是基路伯,以及被封了七印的书卷出现了,揭开头四个印时,有马出来了,以及除此之外别的地方提到的其它类似事物。又如此处一座祭坛、一个香炉和香出现了,它们呈现在约翰眼前,因为圣言提到它们,并且它们在圣言中表示神性事物,还因为启示录的圣言也要通过类似事物来写。以色列民族使用了两种祭坛,一种被称为“燔祭坛”,另一种被称为“香坛”;这一种因包了金而被称为“金坛”。燔祭坛代表主和出于属天良善对祂的敬拜;而香坛代表主和出于属灵良善对祂的敬拜。属天良善是对主之爱的良善,属灵良善是对邻之仁的良善。至于祭坛在总体和细节上都代表并表示什么,可参看前文(AE 391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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