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7.“和在患难里有份的”表示被虚假侵扰的信之真理。这从“有份的”和“患难”的含义清楚可知:“有份的”(或同伴)是指信之真理(对此,参看下文);“患难”(译注:affliction,经上或译为灾难、苦难等)是指被虚假侵扰(参看《属天的奥秘》,6663, 6851, 9196节)。圣言经常提到“弟兄”和“有份的”(或同伴),他们表示良善和真理。此外,在古代,那些处于良善的人被称为“弟兄”,那些处于真理的人被称为“有份的”(或同伴)。原因在于,真理必须与良善结合,当与良善结合时,它就变成一个弟兄;这就是为何此处“有份的”(或同伴)表示信之真理。在圣言中,“弟兄”和“同伴”表示良善和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6756, 10490节)。“患难”(或灾难、苦难等)表示被虚假侵扰,是因为当两者彼此争战时,处于真理的心智就会饱受虚假之苦;属灵的灾难并非来自其它源头。因此,这就是圣言中的“患难”(或灾难、苦难等)所表示的,如马太福音:
撒在石头地上的,自己里面没有根;及至因圣言遭了患难和逼迫,立刻就跌倒了。(马太福音13:20–21)
同一福音书:
在时代的完结,他们要把你们送交苦难中。因为那时必有大灾难,从世界的起头直到如今,没有这样的灾难,将来也必没有。那些日子的灾难一过去,日头就变黑了。(马太福音24:9, 21, 29; 马可福音13:19, 24)
“时代的完结”就是教会的末期;由于那时虚假要掌权,并与真理争战,所以经上说:“他们必有灾难,从世界的起头没有这样大的灾难。” 这种灾难就是说约翰在其中有份的患难所表示的,“约翰”在此表示关于主的教义;因为《启示录》论述了教会的末期(参看AE 5节)。
392.启8:3.“另有一位天使拿着金香炉,来站在祭坛旁边”表示属灵敬拜,属灵敬拜是通过信之真理由仁之良善产生的,或说通过信之真理出于仁之良善。天使站在旁边的“祭坛”和他手中拿着的“金香炉”表示出于属灵之爱对主的敬拜,这种敬拜通过信之真理出于仁之良善。以色列人有两种祭坛,一种在会幕外,一种在会幕内;会幕外的祭坛被称为“燔祭坛”,因为燔祭和祭物献于其上。会幕内的祭坛被称为“香坛”,也被称为“金坛”。之所以有两种祭坛,是因为对主的敬拜来自属天之爱和属灵之爱;那些在祂属天国度里的人出于属天之爱来敬拜;而那些在祂属灵国度里的人出于属灵之爱来敬拜;关于这两个国度,可参看前文(AR 387节)。关于这两种祭坛,可参看以下摩西五经中的经文:关于燔祭坛(参看出埃及记20:24-26; 27:1-8; 29:36-43; 39:38-39; 利未记6:8-12; 8:11; 16:18, 19, 33-34);关于香坛(参看出埃及记30:1-10; 31:8; 37:25-29; 40:5, 26; 民数记7:1)。约翰看见祭坛、香炉和香,不是因为这些东西存在于天堂中,它们只是代表那里对主的敬拜;而是因为这些东西设立在以色列人当中,因而在圣言中经常被提到;该教会是一个代表性教会,因为他们敬拜的一切都代表、因而表示主的神性属天和属灵事物,这些事物属于祂在天堂和地上的教会。
因此,以下经文中的这两种祭坛在圣言中所表相同,诗篇:
求你发出你的亮光和真理,好让它们引导我到你的居所;我要走到神的祭坛,到神那里。(诗篇43:3, 4)
又:
耶和华啊,我要洗手表明无辜;才环绕你的祭坛;我要使称谢的声音被听见。(诗篇26:6, 7)
耶利米书:
犹大的罪是用铁笔写在他们的心版上和你们的坛角上。(耶利米书17:1, 2)
诗篇:
神是耶和华,祂光照我们;理当用绳索把节期供物绑到坛角。(诗篇118:27)
以赛亚书:
当那日,在埃及地中间必有一座坛献给耶和华。(以赛亚书19:19)
“在埃及地中间必有一座坛献给耶和华”表示出于属世人里面的爱对主的敬拜。何西阿书:
荆棘和蒺藜必长在他们的祭坛上。(何西阿书10:8)
此处“祭坛”表示出于邪恶和邪恶之虚假的敬拜。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27:9; 56:6, 7; 60:7; 耶利米哀歌2:7; 以西结书6:4-6, 13; 何西阿书8:11; 10:1, 2; 阿摩司书3:14; 诗篇51:18, 19; 84:2-4; 马太福音5:23, 24; 23:18-20)。
既然“祭坛”代表、因而表示对主的敬拜,那么很明显,在启示录的此处,以及别的地方,“祭坛”不是指别的东西;如:
我看见在祭坛底下,有为神的圣言被杀之人的灵魂。(启示录6:9)
又:
天使站着说,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启示录11:1)
又:
我听见另一位天使从祭坛中说,你的判断又真实又公义。(启示录16:7)
由于主降世时,废除了主要在这两种祭坛上执行的代表性敬拜,因为祂自己打开了教会的内层,所以在以赛亚书,经上说:
当那日,人必仰望他的制造者,他的眼目重看以色列的圣者,他必不仰望祭坛,就是自己手的作为。(以赛亚书17: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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