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64.启7:12.“说,阿们”表示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这从“阿们”的含义清楚可知,“阿们”是指真理。由于主是真理本身,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14:6)中所教导的,所以“阿们”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此,这就是“阿们”的含义,因为它是由三层天堂的天使向主说的。此处在开始和最后所说的“阿们”表示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这“阿们”在最初事物或初始和终端中,或说,主自己就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因为与神性良善合一的神性真理就是在众天堂里的主,这神性真理是天堂的一切事物所来自的发出神性,和天堂本身(可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26–140, 275节)。在最初事物或初始和终端中表示在一切事物中(可参看AE 41, 417节;《属天的奥秘》,10044, 10329, 10335节);“阿们”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参看AE 228节)。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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