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29.启7:4.“我听见受印的人的数目”表示那些处于良善,并与恶人分离之人的品质。这从“数目”和“受印的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数目”是指所论述的事物的品质(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受印的人”是指那些处于良善,与其他人区分和分离的人(对此,参看AE 427a节)。圣言中的许多经文都提到数字和度量,人们以为这些只是指数字和度量;但数字和度量在灵义上表示所论述的事物的品质。品质本身由所表示的数字决定,如在此由“十四万四千”,后来由出于各个支派的“一万二千”决定。下文会告知这些数字都表示什么。数字之所以表示所论述的事物的品质,是因为圣言是属灵的,因此它所包含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都是属灵的,属灵事物是无法计数或测量的,但当它们从灵界或天使所在的天堂,降至世人所在的自然界或地上时,仍变成数字和度量;当它们从天使所处的圣言的属灵意义降至世人所处的属世意义时,也一样;圣言的属世意义就是它的字义。这就是为何字义有数字在里面,又为何那里的数字表示属灵事物,或诸如属于天堂和教会的那类事物。天堂的属灵事物,就是诸如天使所思考和谈论的那类事物,也变成数字,这一点经常被指给我看。当他们彼此交谈时,他们所说的话就变成纯粹的数字,这些数字出现在纸上;后来,他们说,这就是变成了数字的他们所说的话,这一系列数字就包含他们所说的一切。我也被教导它们表示什么,要如何理解它们;在下文,我们会经常谈到这个主题。关于来自天堂的纯数字著作,可参看《天堂与地狱》(263节);在圣言中,一切数字都表示天堂和教会的事物(参看AE 203, 336节)。
285.经上之所以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无论在此处还是其它地方,“地”都表示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教会不管在何处,都是主的国度。因此,为免有人误以为凡被主救赎的人都将成为君王和祭司,要在地上掌权,通过圣言来证明“地”表示教会显得极其重要。这一点从以下经文可以看出来:
看哪,耶和华使地空虚,使它荒凉;又翻转地面;地必全然空虚;可居之地悲哀衰残,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秽;所以地被咒诅吞灭,地上的居民被火焚烧,剩下的人稀少。在地中间,必像打过的橄榄树。高处的罅隙都开了,地的根基也震动了;地全然粉碎;地尽都崩裂;地大大震动。地要东倒西歪,好像醉酒的人。(以赛亚书24:1-23)
有狮子从密林中上来,要使你的地荒凉;我观看地,不料,地是空虚混沌;耶和华如此说,全地必然荒凉,地要悲哀。(耶利米书4:7, 23-28)
这地悲哀,要到几时呢?全地荒凉,因为没有人放在心上。(耶利米书12:4, 11-13)
地上悲哀衰残,黎巴嫩羞愧枯干。(以赛亚书33:9)
地成为烧着的石油,成为荒场。(以赛亚书34:9-10)
我从主那里听见已经决定在全地上施行灭绝的事。(以赛亚书28:2, 22)
看哪,耶和华的日子临到,使这地荒凉,使地摇憾,离其本位。(以赛亚书13:9, 13)
地就摇撼战抖,山的根基也震动。(诗篇18:7)
地虽改变,我们也不害怕。神发声,地便熔化。(诗篇46:2-3, 6, 8)
自从立地的根基,你们岂没有明白吗?(以赛亚书40:21, 23)
神啊,你丢弃了我们。你使地战抖;求你将裂口医好,因为地在摇动。(诗篇60:1-2)
地和其上的居民都熔化了,我要立定地的柱子。(诗篇75:3)
翅膀刷刷作响之地;你们快行的使者,要到践踏人的民族那里去,他们的地有江河分开。(以赛亚书18:1-2)
因着万军之耶和华的烈怒,地都变黑。(以赛亚书9:19)
你们必成为喜乐之地。(玛拉基书3:12)
我要使你作人民的约,复兴那地。诸天哪!应该歌唱。大地啊!应当快乐。(以赛亚书49:8, 13)
在活人之地,你必不得见耶和华。(以赛亚书38:11)
他们使惊恐散布在活人之地。(以西结书32:23-27)
我若不信在活人之地得见恩惠。(诗篇27:13)
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马太福音5:5)
我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独自展开诸天,铺张大地的。(以赛亚书44:23, 24;?撒迦利亚书12:1;?耶利米书10:11–13; 51:15;?诗篇136:6)
让大地开裂,产出救恩;创造诸天、形成大地的耶和华如此说。(以赛亚书45:8, 12, 18, 19)
看哪,我造新天新地。(以赛亚书65:17; 66:22)
此外还有许多其它经文,若都引用,会占用大量篇幅。
“地”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地”通常是指教会所在的迦南地。“天上的迦南”并非别的。还因为当提及“地”时,属灵的天使不是想到地,而是想到地上的人类及其属灵状态,其属灵状态就是教会的状态。“地”也有反面意义,表示诅咒或厄运。因为人若没有教会,就会有诅咒或厄运。反面意义上的地在相关经文有所提及(如以赛亚书14:12; 21:9; 26:19, 21; 29:4; 47:1; 63:6;?耶利米哀歌2:10;?以西结书26:20; 32:24;?民数记16:29–33; 26: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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