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启示录7
1.这些事以后,我看见四位天使站在地的四角,执掌地上的四风,使风不吹在地上、海上和任何树上。
2.我又看见另有一位天使从日出之地上来,拿着永生神的印;他向那得到权柄可以伤害地和海的四位天使大声喊着;
3.说,你们不可伤害地、海和树木,等我们在我们神众仆人的额上盖了印。
4.我听见受印的人的数目;以色列人各支派中受印的共有十四万四千人
5.犹大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流便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迦得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
6.亚设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拿弗他利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玛拿西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
7.西缅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利未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以萨迦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
8.西布伦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约瑟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便雅悯支派中受印的有一万二千。
9.这些事以后,我观看,见有一大群人,没有人能数得过来,是从各民族、各支派、各人民、各舌头来的,站在宝座和羔羊面前,身穿白袍,手拿棕榈枝。
10.大声喊着说,愿救恩归与坐在宝座上我们的神,也归与羔羊。
11.众天使都站在宝座和众长老并四活物的周围,在宝座前伏面敬拜神,
12.说,阿们:祝福、荣耀、智慧、感谢、尊贵、权能(通译:能力)、力量都归与我们的神,直到时代的时代;阿们。
13.长老中有一位回答我说,这些穿白袍的是谁?他们是从哪里来的?
14.我对他说,主,你知道。他向我说,这些人是从大苦难中出来的,他们曾用羔羊的血洗他们的袍子,使他们的袍子变得洁白。
15.所以,他们在神宝座前,昼夜在祂殿中侍奉祂;坐宝座的要住在他们上面。
16.他们必不再饿,也不再渴;太阳和任何炎热必不临到他们身上。
17.因为宝座中间的羔羊必牧养他们,领他们到生命的水泉;神必从他们眼上擦去一切眼泪。
诠 释
415.启7:1.这些事以后,我看见四位天使站在地的四角,执掌地上的四风,使风不吹在地上、海上和任何树上。
“这些事以后,我看见”表示在最后审判之前,对天堂状态的一种新的感知(416节);“四位天使站在地的四角”表示在整个灵界,从主发出的神性(417节);“执掌地上的四风”表示它的流注的缓和(418节);“使风不吹在地上”表示免得在那日之前,善人受到伤害,恶人被弃绝或逐出(419节);“(不吹)在地上、海上和任何树上”表示对那些拥有某种感知的人来说,在灵界的各个地方,甚至直到它的终端或终极之处(420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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