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56.“骑在马上的拿着弓”表示来自那理解力的仁与信之教义,邪恶和虚假通过该教义被争战和驱散。这从“骑在马上的”和“弓”的含义清楚可知:“骑在马上的”是指圣言(对此,我们刚才已经论述了);“弓”是指仁与信之教义。邪恶和虚假通过该教义被争战和驱散。“弓”表示该教义,这一点可见于下文。此处首先说一说教义:
(1)没有教义,没有人能理解圣言。
(2)没有来自圣言的教义,没有人能与邪恶和虚假争战,并驱散它们。
(3)没有来自圣言的教义,在圣言所在的教会中,没有人能变得属灵。
(4)教义只能从圣言,不能从其它任何源头获得,并且只能被那些处于来自主的光照之人获得。
(5)教义的一切都必须被圣言的字义证实。
(1)没有教义,没有人能理解圣言。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字义是由纯粹的对应构成的,这些对应包含属灵事物在自己里面,因此字义由诸如在世界及其自然界中的那类事物构成。由此可知,字义是属世的,不是属灵的,然而却适合简单人理解,简单人没有把自己的观念提升到诸如他们眼前所看到的那类事物之上。因此,它也包含诸如看上去不属灵的那类事物,尽管整部圣言本身内在是纯属灵的,因为它是神性。因此,字义里面有许多事物不能充当现今教会的教义,并有许多事物能被应用于各种不同的原则,异端由此产生;然而,也有许多混和的事物,教义能从这些事物中被搜集和形成,尤其生活的教义,也就是仁和由此而来的信之教义。
但从教义阅读圣言的人在那里看到确认的一切事物,以及许多从其他人眼前隐藏的事物;他也不会让自己被圣言中那些似乎不一致,并且他所不理解的事物吸引到奇怪的教义中;因为他在其中所看到的教义的一切事物对他来说都是清晰的,其它事物对他来说则是模糊的。因此,由纯正真理构成的教义对那些阅读圣言的人来说,就是一盏灯;而另一方面,对那些没有教义而阅读圣言的人来说,它就像没有灯的烛台,被置于暗处,藉着它,在那里不能看到、知道、找到或发现任何有助于拯救的东西。此外,如此阅读的人可能会被引入心智出于某种爱所倾向,或被某个原则所吸引到的各种错误中。由此可见,没有教义,没有人能理解圣言。
(2)没有来自圣言的教义,没有人能与邪恶和虚假争战,并驱散它们。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从教义可以看到在自己的光和自己秩序中的真理,但从没有教义的圣言却看不到,这从刚才所说的清楚可知。若不能看到真理,也就不能看到虚假和邪恶,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对立面;然而,与邪恶和虚假的一切争战都来自真理,也就是通过来自主的真理进行。因此,没有教义而阅读圣言的人很容易通过一种错误的解释和对圣言字义的应用而确认邪恶和虚假,由此为虚假而与真理争战,为邪恶而与良善争战;因此,这个人没有被改造;因为人通过驱散邪恶和邪恶之虚假、将真理应用于生活而得以改造。这就是此处所看到的“白马”、“骑在马上的拿着弓”所表示的;因为“白马”表示对来自圣言的真理的理解,“弓”表示仁与由此而来的信之教义,邪恶和虚假通过该教义被争战和驱散。
(3)没有来自圣言的教义,在圣言所在的教会中,没有人能变得属灵。这一点从现在所说的可以清楚看出来,即:没有教义,就不理解圣言,没有来自圣言的教义,没有人能与邪恶和虚假争战。因为人通过照着神性真理生活、移除邪恶和虚假而变得属灵;没有教义,他不知道这些真理;没有教义,就不能移除邪恶和虚假,如前所述。没有这两者,人不会被改造,因而不会变得属灵,而是仍然属世,并通过属世的圣言字义、通过错误地解释和应用它来确认他的属世生活。之所以说在圣言所在的教会中,是因为那些在教会之外的人没有圣言,因而对主一无所知;若不从主那里,没有人变得属灵;然而,所有承认一位神,并以人的形式敬拜祂,照着与圣言一致的宗教原则活在仁爱中的人都被主预备接受属灵生命,并在来世确实接受它(对此,参看《天堂与地狱》,313–328节; AE 107, 195a节)。人通过重生变得属灵,重生通过“水和灵”,也就是通过真理和照之的生活实现(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73–186节; 基督教界的施洗是重生的一个标志和纪念,该书202–209节)。
(4)教义只能从圣言,不能从其它任何源头获得,并且只能被那些处于来自主的光照之人获得。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圣言是神性真理本身,并且是这样,主在它里面;因为主在从祂发出的神性真理里面;因此,那些从其它任何源头,而不是从圣言制定教义的人,不是从神性真理,也不是从主来制定它。此外,圣言的细节有灵义在里面,天堂天使都处于灵义;因此,天堂与教会通过圣言有一种结合;所以那些从其它任何源头,而不是从圣言制定教义的人,不是在与天堂的结合中来制定它,然而一切光照都来自这种结合。天堂通过圣言与人结合(参看《天堂与地狱》,303–310节)。由此明显可知,教义要从圣言,而不是从其它源头获得,并且只能被那些处于来自主的光照之人获得。那些热爱真理,因为它们是真理的人就处于来自主的光照;由于像这样的人实行真理,所以他们在主里面,主在他们里面。
(5)教义的一切都必须被圣言的字义证实。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字义中的神性真理处于其完全;因为那是终端意义,灵义就在其中;因此,当教义被字义证实时,教会的教义也是天堂的教义,通过对应而有结合。仅用以下事实来说明这一点:当人思考任何真理,并通过字义来证实它时,它就在天堂被感知到;但如果他没有证实它,则不然;因为字义是属灵观念,也就是天使观念终止于其中的基础,就像话语是思维的意义落入其中,并与别人交流的基础一样。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可以通过来自灵界的大量经历证实;只是这不是提出它的地方。
36.“当主日,我在灵里”表那时由神性流注所产生的属灵状态。“我在灵里”表约翰在异象里时所在的属灵状态,下文会论述这种状态。“当主日”表那里从主而来的流注,此日有主临在,因为这日是神圣的。由此可见,“当主日,我在灵里”表那时由神性流注所产生的属灵状态。对于众先知书,我们读到,他们“在灵里”或“在异象中”,还有耶和华的话临到他们。当在灵里或异象中时,他们不在肉身,而是在他们的灵里。在这种状态下,他们看见诸如天堂里的那类事物。可当圣言临到他们时,他们是在肉身听见耶和华说话。先知的这两种状态要仔细区分。在异象的状态下,他们的灵眼被打开了,而肉眼被关闭了,这时他们听见天使说的话,或者耶和华通过天使说的话,也看见天上向他们所展现的事物。有时,他们觉得自己从一个地方被提到另一个地方,肉身却原地未动。
约翰写启示录时就处于这种状态;以西结、撒迦利亚、但以理有时也处于这种状态,此时经上说他们“在异象中”或说“在灵里”;因为以西结说:
灵将我举起,在神的异象,神的灵中将我带进迦勒底地,到被掳的人那里;我所见的异象就离我上升去了。(以西结书11:1, 24)
还说灵将他举起,他便听见身后有震动轰轰的声音等(以西结书3:12,24)。又说灵将他举起到天与地之间,在神的异象中,带他到耶路撒冷,并让他看到可憎的事(以西结书8:3等)。同样,当以西结看见四活物,就是基路伯(以西结书1章和10章)时,以及当看见新地和新殿,并天使量它们(以西结书40章至48章)时,他就在神的异象中或在灵里;经上说,他在神的异象中(以西结书40:2);灵将他举起(以西结书43:5)。
撒迦利亚的情形也一样,当时有一位天使与他同在,他便看见一个骑马的人站在石榴树中间(撒迦利亚书1:8等);看见四角,后来看见一人手拿准绳(撒迦利亚书2:1,5等);看见大祭司约书亚(撒迦利亚书3:1等);看见灯台和两棵橄榄树(撒迦利亚书4:1等);看见飞行的书卷和量器(撒迦利亚书5:1,6);又看见四辆车从两山中间出来,还有马(撒迦利亚书6:1等)。但以理也是在这种状态下看见四兽从海中上来(但以理书7:1等),看见公绵羊和公山羊争斗(但以理书8:1等)。他本人说自己是在异象中看到这些事物的(但以理书7:1-2, 7, 13; 8:2; 10:1, 7-8),也是在异象中看见了天使加百利(但以理书9:21)。
约翰也是如此,如他看见人子站在七灯台中间(启示录1章);看见天上的宝座和那坐在宝座上的,以及宝座周围的四活物(启示录4章);看见用七印封严的书卷(启示录5章);看见四匹马从揭开的书卷中出来(启示录6章);看见四位天使站在地的四角(启示录7章);看见蝗虫从无底坑出来(启示录9章);看见天使手里拿着小书卷,交给他吃(启示录10章);听到七位天使吹号(启示录11章);后来看见龙和那龙所逼迫的妇人,以及龙与米迦勒的争战(启示录12章);后来看见两个兽上来,一个从海中上来,另一个从地中上来(启示录13章);看见七位天使掌管末了的七灾(启示录15-16章);看见大淫妇坐在朱红色兽上(启示录17-18章);以后又看见一匹白马并坐在马上的(启示录19章);最后看见一个新天新地,然后看见新耶路撒冷从天而降(启示录21-22)。约翰是“在灵里”和“异象中”看到这些事物的,这是他本人说的(启示录1:10,4:2,9:17,21:10)。“我看见”无论在哪个地方出现,都是这个意思。
从这些事明显可知,“在灵里”就是“在异象中”。当人灵的视觉被打开时,这种事就会发生。当灵的视觉被打开时,灵界的那些事物就显现眼前,就像尘世的事物显现在肉眼前一样清楚。凭借多年的亲身经历,我能证明这是千真万确的。主复活以后,门徒就是在这种状态下看见祂,故经上说:“他们的眼睛开了”(路加福音24:30-31)。亚伯拉罕也是在这种状态下看见三位天使,和他们说话。夏甲、基甸、约书亚等人亦是在这种状态下看见耶和华的天使;以利沙的少年人同样在这种状态下看见满山有火车火马围绕以利沙;因为以利沙祷告说:耶和华啊,求你开这少年人的眼目,使他能看见。耶和华开他的眼目,他就看见。(列王纪下6:17)
但至于圣言,它不是在灵里或在异象中被启示的,而是主以活生生的声音晓谕先知的。所以经上从未说先知凭圣灵说话,而是说他们凭耶和华说话(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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