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33.“我们要在地上掌权”表示通过与神性良善合一的神性真理而唯独属于主的能力,以及由此而来的那些属于主的属灵和属天国度的人所拥有的能力和智慧。这从“掌权”的含义清楚可知,“掌权”是指处于真理和良善,因而从主处于抵制来自地狱的邪恶和虚假的能力;由于真理和良善唯独来自主,真理从良善拥有一切能力,所以“掌权”表示通过与神性良善合一的神性真理而唯独属于主的能力,以及由此而来的那些在主的属灵和属天国度的人所拥有的能力。人若对圣言的灵义没有正确的理解,会以为这些人将是王和祭司,并且将与主同掌权;但在灵义上,“王”表示真理,“祭司”表示良善,从人抽象出来说,也就是在人里面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由此可知,要掌权的,是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唯独是主,这些来自主。众天使的确拥有大能力,但他们没有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能力;事实上,如果天堂里有人相信他拥有来自他自己的能力,那么他立刻就被剥夺能力,然后变得完全无能为力。字义之所以说这些人要掌权,是因为字义是人的;因此,当字义说,他们要作“王和祭司”时,也是说他们要“掌权”;但在灵义上,人的一切都被脱去,因而属于人的权柄的一切也都被脱去,权柄只留给主。
主对门徒说的话,即他们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马太福音19:28; 路加福音22:30),就类似这种情况;主对彼得说的话也是如此,即他拥有天国的钥匙(马太福音16:19)。这并不是说,门徒和彼得将拥有那权柄,而是说唯独主拥有它,因为在灵义上,“十二门徒”表示来自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彼得”表示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门徒”表示来自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参看AE 100, 122节)。“彼得”表示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参看《最后的审判》,57节; AE 9, 206, 209节)。一切能力或权柄属于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唯独属于主,天使由此而拥有能力或权柄(参看《天堂与地狱》,228–233节)。“我们要掌权”也表示他们从主拥有智慧,因为“王和祭司”表示真理和良善,一切智慧都来自从主而来的源于良善的真理。经上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地”表示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参看AE 304节)。此外,“地”在此也并非表示地,这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意思不是说我们要作王和祭司。“掌权”表示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来自主的能力和智慧,因为“国”表示真理方面的天堂和教会,“王”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在圣言中,“国”表示真理方面的天堂和教会(参看AE 48节);“王”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参看AE 31节)。启示录20:4, 6; 22:4中的“掌权或作王”所表相同。
510.启11:11.“过了这三天半,有生命的灵气从神那里进入他们里面,他们就立足站了起来”表在前教会结束,新教会开始和发展之时,新教会的这两大基本要素在那些接受它们的人里面被主复活。“三天半”表示直到结束和开始(505节),因而表示自现教会结束到新教会开始,在此表示新教会在这些人(接受新教会两大基本要素的人)当中的开始和发展,因为现在说的是“两个见证人”,“有生命的灵气从神那里进入他们里面,他们就立足站了起来”。“神那里的有生命的灵气”表示属灵的生命;“立足站了起来”表示与属灵生命一致的属世生命,因而表示靠主复活。之所以表示这一点,是因为“生命的灵气”表示人的内在,也就是所谓的“内在人”,就其本身而言,内在人是属灵的,因为是人的灵在思维和意愿,而思维和意愿本身是属灵的。“立足站了起来”表示人的外在,就是所谓的“外在人”,就其本身而言,外在人是属世的;因为身体言说并行出它的灵所思维和意愿的,说与行是属世的;“脚”表示属世事物(参看49,468节)。
这句话的具体含义是这样解释的:每个被改造的人,首先是内在人被改造,然后是外在人被改造。内在人的改造不仅通过知道和理解人藉以得救的真理和良善,还通过意愿和热爱它们;而外在人的改造则通过言说并行出内在人所意愿和热爱的事,并且这一切进行到什么程度,人就被重生到什么程度。
之前他之所以未重生,是因为之前他的内在不在结果中,只在原因中;原因若不在结果中,就会消散。这就像建在冰上的房子,冰被太阳融化后,这房子便沉到水底;简言之,这就像人没有脚却要站立和行走。内在人或属灵人若不以外在人或属世人为基础,也是如此。这就是“灵气从神那里进入两个见证人里面,他们就立足站了起来”,以及以西结书中类似表述的含义:
耶和华对我说,你要向风发预言,于是我说预言,灵就进入他们,他们就立足站起来。(以西结书37:9,10)
同一先知书:
一个说话的声音对我说,人子啊,立足站起来;灵就进入我里面,使我立足站起来。(以西结书2:1,2)
又:
我就伏面,灵就进入我里面,使我立足站起来。(以西结书3:23-24)
这也是主对彼得说这番话的意思:
彼得说,不但洗我的脚,连手和头也要洗。耶稣对他说,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约翰福音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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