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299

299.“有书卷,里

299.“有书卷,里面和背面都写着字”表示天上和地上所有人的生命状态,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从“书卷”、“里面和背面”的含义清楚可知:“书卷”,此处即“生命册”,是指主铭刻或植入在人的灵里面,也就是内心和灵魂里面,或也可说他的爱和信里面的东西(对此,可参看AE 199节);因此,“书卷”在此表示天上和地上所有人的生命状态,“写着”表示主所植入的东西(“写”表示植入,也可参看222节)。“里面和背面”是指在内心和灵魂,或爱和信中的东西;对世人和灵人来说,爱在里面,因为它构成他的生命;而信若非在他的爱中,就不在他里面,而是在后面或“背面”;系信的信与爱完全为一,因为一个人所爱的,属于他的信,而他所不爱的,不属于他的信。诚然,一个人出于记忆思考,并出于教义教导的东西看上去是信;但如果他仅出于一种属世之爱,没有出于一种属灵之爱来爱它,它就只是外在人的思维视觉,这种视觉伪造信;但这种信缺乏生命,故在被植入内在人及其爱之前,并不在人里面,而是在他后面,或在他背面。被植入内在人及其爱的信就是相信并热爱真理,是因为它是真理,而不是为了名声或学问、荣誉或由此而来的利益。由此可见“里面和背面都写着”表示什么。

本章论述的主题是,唯独主知道总体上的所有人和具体的每个人的生命状态,除了主以外,没有人知道这些状态。这一点由除了羔羊,也就是主之外,“没有人能打开、能观看那书卷”来代表性地描绘。没有人知道这一点,唯独主知道,因为祂是独一神,还因为祂按自己的形像形成天使天堂,按天堂的形像形成人;因此,祂知道总体上天堂的一切事物,知道总体上天堂的一切事物的,也知道具体的每个事物;事实上,一个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以及一位天使就是天堂的一个形像,因为他是天堂的一个形式。由此也可推知,除了那知道所有人的总体状态的人外,没有人知道具体的任何人的状态,因为这一个与那一个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不过,这些事无法用三言两语来描述,可参看《天堂与地狱》的相关说明,那里对它们的描述更清晰明了,如以下章节:主的神性构成天堂(HH 7–12节);每位天使都是一个最小形式的天堂(HH 51–58节);总体的整个天堂类似一个人(HH 59–67节);那里的社群同样如此(HH 68–72节);因此,每位天使都处于一个完美的人形(HH 73–77节);来自主的神性人身的天堂在整体和部分上都类似一个人(HH 78–86节);天堂的一切事物与人的一切事物都有一种对应关系(HH 87–102节);关于天堂与人类的结合(HH 291–302节)。

必须注意的是,在圣言中,此处和别处都提到“书”,但这书是指书卷;因为古时,他们在羊皮纸上写字,这羊皮纸被称为书和书卷,这也可见于圣言,因而可见于以西结书:

我观看,见有一只手向我伸出来;看哪,手中有一书卷,前面后面都写着字。(以西结书2:9–10)

诗篇:

那时我说,看哪,我来了;关于我,书卷上已有记载。(诗篇40:7)

因此,以赛亚书上说:

天上的万象必将解体,诸天被卷起,好像书卷。(以赛亚书34:4)

同样,在启示录:

天就挪移,好像书卷被卷起来。(启示录6:14)

由此可知,约翰所看见的书卷是如何“里面和背面都写着字”的。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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