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25

25.“祂宝座眼前的

25.“祂宝座眼前的”表示同在和提供。这从“眼前”和“神宝座”的含义清楚可知:“眼前”(sight,即看见)当论及神性时,是指同在和由此而来的提供(下文将详述);“神宝座”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因而是指天堂,因为天堂是它的容器(对此,参看《属天的奥秘》,5313, 6397节)。“看”表示同在,因为看或看见表示理解力和由此而来的思维;在理解力中,作为思维对象的一切都显为同在。这就是为何在灵界,那些别人渴望与之说话的人显为同在,只要这个人因在世上见过他们而对他们形成某种观念,尤其两者都是这种情况。因此,朋友会在那里见面,妻子和丈夫也会见面;原因在于,在一个灵人里面,内在视觉,也就是理解力与他的外在视觉或眼睛的视觉行如一体。由于灵界的空间不同于自然界的空间,所以在灵界,凡一个人想看见的,都在附近,凡他不想看见的,都在远处。正因如此,“看”表示同在。“看”或“看见”表示理解力(参看《属天的奥秘》,2150, 2325, 2807, 3764, 3863, 3869, 10705节),因而表示同在(AC 4723节);天堂里的空间不同于世界上的空间(参看《天堂与地狱》,191–199节)。当论及主时,如在此处,“看”表示祂的神性同在,因为祂认识所有人,反过来那些处于对主的爱和信之人也认识祂;这就是为何主与他们同在于他们里面来自祂的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中。这些良善和真理就是天堂和教会里的主;因为从主发出的事物不仅是祂的,而且就是祂自己。

由此清楚可知主如何在人里面,因而如何理解主在约翰福音所说的这些话:

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翰福音15:4–5)

同一福音书:

爱我的,就必遵守我的话;父与我要到他那里去,在他那里作我们的住所。(约翰福音14:23)

又:

耶稣对祂的门徒说,你们认识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因他与你们同住,也要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4:17)

“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就是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或也可说,是神性真理方面的主;“门徒”是指所有处于良善,因而处于真理的人;所以经上说:“祂要在你们里面。”又:

圣言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约翰福音1:14)

圣言也是神性真理;圣言就是主,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经上说:“圣言成了肉身”。“圣言”表示神性真理,并表示主(参看AC 4692, 5075, 9987节)。“看”在此也表示提供,因为主的一切同在都是提供,这一点从《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67–279节)和《天堂与地狱》(9, 12, 143, 145节)的阐述和说明清楚看出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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