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32.“巴不得你或冷或热”表示倒不如没有信,或只有仁。这从“巴不得你或冷”和“或热”的含义清楚可知:“巴不得你或冷”是指倒不如没有信,如下文所述;“或热”是指只有仁。我们将在适当地方解释何谓唯仁;首先在此说明什么叫没有信。那些处于唯信教义的人的确没有信,唯信不是属灵之信,或教会的信;然而,他们拥有一种属世之信,这种信可称为一种说服性的信。因为他们相信圣言是神性,相信永生、赦罪和其它许多事;但对那些没有仁的人来说,这种信是一种说服性的信;说服性的信就本身而言,与对在世上从其他人那里听来并相信的未知之事的信没什么不同,尽管他们看不见,也不理解这些未知的事,只因为它们是由某个被认为值得信赖的人说的。因此,这不是他们自己的信,只是别人在他们自己里面的信;这种信与一个生来瞎眼,触觉迟钝的人对世上的色彩和视觉对象的信没什么两样,而且这样一个人对这些事物持有一种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的奇怪观念。这种信被称为历史的信,根本不是属灵的信,不是教会的信所应该是的样子。属灵的信,或教会的信完全来自仁,以至于本质上就是仁;此外,对那些处于仁的人来说,被相信的属灵事物出现在光中。我从经历中声明这一点;因为凡在世上过着仁爱生活的人在来世都会看见他所相信的真理,而那些处于唯信的人什么也看不见。
尽管如此,纯历史的信仍通过对神、天堂和永生的思考,但仅通过模糊的思考,而不是通过仁爱的情感(因为它没有这种情感)而与天堂有某种程度的结合。因此,这些人通过他们所拥有的情感,也就是爱自己、爱世界的情感而与地狱结合。由此可见,他们在天堂与地狱之间,因为他们用眼睛注视天堂,用心注视地狱。如此行就是亵渎,亵渎者在来世的命运是最糟糕的。亵渎就是相信神,圣言,永生和圣言的字义所教导的许多事,却仍过着违背它们的生活
这就是为何经上说“巴不得你或冷或热”;因为冷,也就是没有信的人不会亵渎;热,也就是只有仁的人也不会亵渎。至于什么是亵渎,它的性质是什么,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69, 172节);什么是说服性的信,它的性质是什么(NJHD 116–119节);以及没有仁,就没有属灵之信(《最后的审判》,33–39节)。现在我简要说明什么叫唯仁。仁本质上是属灵情感,但唯仁是属世情感,不是属灵的;因为仁本身作为属灵情感,是通过来自圣言的真理形成的;它在何等程度上通过这些真理形成,就在何等程度上是属灵的。但唯仁作为属世情感,不是通过来自圣言的任何真理形成的,而是通过听讲述,却没有留意和学习真理而存在于人身上;因此,唯仁没有信,因为信属于真理,真理属于信。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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