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23.“因为这细麻衣就是圣徒的义行”表示那些信主的人通过来自圣言的真理拥有生活的良善。这从“细麻衣”、“义行”和“圣徒”的含义清楚可知:“细麻衣”是指来自圣言的真理(对此,参看AE 1222节);“义行”是指爱之良善,因而是指生活的良善(对此,参看AE 204b, 1199节);“圣徒”是指那些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之人(参看AE 204, 325a, 973节),因而也指那些信主的人。
(关于全在和全知续)
(4)因此,正如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里面有生命,这生命知道它们的整个状态,主也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生命在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是因为存在于他里面,被称为肢体、器官、内脏,并和它们一样多的各种不同的事物,如此构成一体,以至于他只知道他是一个简单的存在,不是一个复杂的存在。生命在人最细微的事物中,这一点从这一事实明显看出来:他出于自己的生命去看、听、闻和尝,除非这些感觉器官靠他灵魂的生命存活,否则这是不可能的事。这一点也可从这一事实看出来:整个身体表面都拥有触觉,而产生触觉的,正是生命,而非无生命的皮肤,生命才是触觉的原因。这一点同样从这一事实看出来:皮肤之下的一切肌肉都受人的意愿和理解力的生命支配,并按它们的意思被驱动;因此,不仅手脚和整个身体被驱动,而且舌头、嘴唇、脸和整个头部也被驱动。唯独身体不能驱动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而是来自意愿和理解力的生命,连同这些部位本身里面的生命一起驱动它们。这同样适用于所有身体内脏,其中每个内脏都照着铭刻在它上面的秩序法则发挥自己的功能,并自愿顺服。然而,正是生命通过心肺的每个部位的运动,也通过小脑各个部位的感觉而产生这种活动,而人没有意识到它的行动。
生命在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是因为前面所论述的动物形式是真正的生命形式。事实上,来自其最初源头,即天堂太阳或主的生命,持续不断地处于形成它自己的形像和样式,也就是说,形成世人,并从世人中形成天使的努力之中。因此,它从它所创造的终端中与形式上适合的物质联结,人可以通过这些物质存在,生命则可以住在人里面。由此清楚可知,生命在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凡没有生命在里面的部分,甚至最小粒子,都会成为死的,并被抛弃。既然那时人和天使不是生命,只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既然整个天堂和教会在主面前如同一个人,那么清楚可知,主是这人的生命,也就是说,是天堂和教会的生命,此外,祂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是全在和全知的。由于整个天堂和教会照着主的意愿而在祂面前如同一个人,无论大小,或如同一个巨人,或如同一个婴孩,所以很明显,从主发出的生命或属灵之物不在空间之中,或不在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延伸;因此,必须从观念中除去空间和时间,才能理解主在所有人那里的全在和全知,无论集体还是个体。
935.“拿着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荣耀。这从“竖琴”的含义清楚可知,“竖琴”是指称谢和荣耀(参看AE 323, 856节)。因此,“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称谢和荣耀。这就是“神的竖琴”的含义,因为属灵情感,就是对真理的情感,由弦乐器来表达;而属天情感,就是对良善的情感,由管乐器来表达(参看AE 323a, 326a节)。
(续)
前面论述的主题是,为叫作为可以成为良善,有两件事是必要的,即:要承认主的神性,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如罪的邪恶。十诫所列举的邪恶包括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邪恶;因此,十诫被称为十条诫,因为“十”表示所有或一切。
第一诫,即“不可拜别神”,要求一个人不可爱自我和世界;凡爱自我和世界胜过一切的人都拜别神;因为每个人的神就是他爱之胜过一切的,或说人所最爱的,就是他的神。
第二诫,即“不可亵渎神的名”,要求一个人不可蔑视圣言和取自圣言的教义,因而不可蔑视教会,不可出于仇恨弃绝它们,因为这些是神的“名”。
第五诫,即“不可偷盗”,要求一个人要避开欺诈和非法所得,因为这些也是偷盗。
第六诫,即“不要通奸”,具体要求一个人不可以通奸为快乐,不可视婚姻为不快乐的;尤其不可对那些属于婚姻的事物怀有污秽的想法,因为这些也是通奸。
第七诫,即“不可杀人”,要求一个人不可恨邻舍,不可爱报复;因为仇恨和报复发出谋杀。
第八诫,即“不可作假见证”,要求一个人不可说谎和亵渎;因为谎言和亵渎就是假见证。
第九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要求一个人不可违背他人的意愿想要占有他们的财产,或将财产转移到自己这里。
第十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和仆人”等等,要求一个人不可以渴望统治其他人,使他们臣服于自己;因为那里所列举的事物是指人自己的东西。
谁都能看出,这八条诫命包含必须避开的邪恶,却不包含必须实行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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