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17.“说,哈利路亚,因为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表示欢喜和快乐,因为现在主在地上如在天上那样拥有了一个国度。这从“哈利路亚”、“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的含义清楚可知:“哈利路亚”是出于内心的喜乐荣耀主的一种表达(参看AE 1197, 1203节)。经上用“欢喜和快乐”这两个词,是因为在圣言中,“欢喜”(joy)论及良善,“快乐”(gladness)论及真理,此处那些处于真理的天使和那些处于良善的天使都说:“哈利路亚。”“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是指祂的国在地上如在天上,这话的意思是说,当善人与恶人分离,恶人被扔进地狱时,所有善人都进入一种更好的状态,以接受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这是他们以前没有的一种状态。因为只要他们与恶人保持联系,即便他们接受了良善和真理,仍会玷污和歪曲它们。出于同样的原因,在通过最后的审判实现这种分离之前,内在真理没有在地上被揭示出来。
这也是主祷文中“愿你的国降临在地上,如同在天上”这句话(马太福音6:10)的意思。主的国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就存在,因为主始终统治天堂和大地;但主的国在最后审判前后的状态是不同的,因为在最后的审判之后,对神性真理和良善的接受变得更普遍、更内在、更容易、更明确。经上说“主神,全能者”,主因良善而被称为“主”,因真理而被称为“神”,因通过最后的审判将善人与恶人分离,以及祂拯救那些接受祂之人的能力而被称为“全能”。
(关于全在和全知续)
主如何能与所有在天上和全地的人同在,又如何能知道与他们有关的一切事,甚至最微小的事,包括现在的和将来的,是一个只有通过以下真理或命题才能理解的主题:
(1)自然界有空间和时间,但在灵界,这些都是表象。
(2)必须从观念中除去空间和时间,才能理解主与所有人的全在,无论集体地还是分别地,以及祂对与他们有关的现在和将来之事的全知。
(3)构成教会的天上所有的天使和地上所有的人如同一个人,主是这人的生命。
(4)因此,正如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里面有生命,这生命知道它们的整个状态,主也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
(5)主通过每个人所拥有的理智官能(intellectual faculty),或它的对立面,也与那些在天堂和教会之外的人同在,也就是与那些在地狱里,或将要进入地狱的人同在,并知道他们的整个状态。
(6)从如此感知到的主的全在和全知中,理解力能看到祂如何是天堂和教会的全部,并在天堂和教会的一切事物里面,我们如何在主里面,主又如何在我们里面。
(7)从宇宙的创造也可以理解主的全在和全知;因为祂如此创造宇宙,以至于祂在最初事物和最后事物中,或在初始和终端中,在中心,同时也在周边,祂在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功用。
(8)由于主拥有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所以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全在和神性全知都属于祂;但全在主要来自神性之爱,全知主要来自神性智慧。
128.“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的人将进入新天堂。这从“得胜”的含义清楚可知,“得胜”当论及那些渴望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时,是指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经上说“得胜的”,是因为他们是那些承受来自邪恶和虚假的属灵试探,与它们争战的人;“得胜”就是抵制邪恶和虚假,如仇敌那样驯服并征服它们。但没有人会得胜,除非他在对真理的属灵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他在世上的生命结束。那时,工作就完成了,因为一个人会永远保持他那时的样子,也就是他的生活直到那时的样子;死亡则是它的结束。不过,没有人能得胜,唯独主能。人若以为他凭自己得胜,不是与他同在的主得胜,就不会得胜,而是跌倒;因为得胜的,是属灵的信仰,而属灵的信仰丝毫不来自人,完全来自主。至于什么是属灵的信仰,可参看《最后的审判》(33–39节)和《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08–120节),什么是属灵的试探(NJHD 187–201节)。“不受第二次死的害”是指进入新天堂,这一点无法理解,除非知道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何谓启示录21章所论述的新天或新天堂。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在《最后的审判》这本小书有所说明(LJ 65–72);何谓新天或新天堂在《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这本书有所说明(NJHD 1–7节)。但在解释启示录20-21章时会说明“第一次的死”、“第二次的死”,以及“头一次复活”和“第二次复活”是什么意思;在那里,经上说:
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这是头一次的复活。在头一次复活有份的,有福了,圣洁了;第二次的死在这些人身上没有权柄;他们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启示录20:5–6)
又:
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火与硫磺的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1:8)
由此清楚可知,“第二次的死”是诅咒。因此,受它的害就是被诅咒;而另一方面,不受它的害就是被拯救。由于所有得救的人都进入新天堂,所以“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进入新天堂。关于新天堂和组成它的人,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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