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08.“说,阿们,哈利路亚”表示实际上唯独祂要被敬拜和荣耀。这从“阿们”和“哈利路亚”的含义清楚可知:“阿们”是指真理,在至高意义上是指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参看AE 34, 228, 464, 469节);“哈利路亚”是指敬拜并荣耀主(对此,参看AE 1197, 1203节)。
(关于植物王国续)
(3)有两种总体形式,即属灵形式和属世形式;属灵形式就是诸如属于动物的那种,属世形式就是诸如属于植物的那种。这就是为何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除了太阳,月亮和大气之外,构成三个王国,即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矿物王国,矿物王国只是库房,构成动物王国的形式和植物王国的形式的物质就包含在矿物王国中,并取自该王国。
动物王国的形式可用动物这一个词来称呼,它们都与属灵物质和力量的流动相一致。来自这些形式所固有的驱动力或努力的这种流动倾向于人类的形式,倾向于它从头到脚的所有部分,无论总体还是个体;因此,它总体上倾向于产生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也倾向于产生营养器官和生殖器官。正因如此,整个天堂都处于这种形式,所有天使和灵人也都处于这种形式,地上的所有人同样处于这种形式;此外,所有走兽、鸟和鱼都倾向于人的形式,因为它们都有相似的器官。
这种动物形式从首先或最初者(the First)那里获得产生这些结果或事物的倾向或努力,一切事物都从首先或最初者,也就是神那里存在,因为祂是人。所有属灵力量的这种驱动力和由此产生的倾向不能从其它源头被赐予和存在,因为它存在于最大事物和最小事物中,存在于最初事物和最后事物中,存在于灵界,由此存在于自然界,只是照着层级而具有不同的完美度。
但其它形式,也就是属世形式和所有植物的形式,起源于属世力量的驱动力和由此产生的流动,属世力量由大气组成,被称为以太。这种驱动力照着动物形式中的属灵力量的倾向,照着属灵力量在属世力量,也就是以太上的不断运作,并通过这些属世力量在构成植物的地上物质上的不断运作而存在于这些形式中。这就是属世形式的起源,这一点从前面所说的清楚看出来,即:植物与动物形式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努力追求这种形式,以太出于属灵之物将产生这种形式的倾向或努力铭刻在万物上,并由此植入其中,这一点从许多事实明显看出来。例如,整个地球表面上的所有植被;在矿山上,凡能找到缝隙的地方,矿物植被都会变成这种形式;白垩状物质的植被变成海底的珊瑚,甚至连雪花的形式也似乎在模仿植物生命的形式。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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