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88

1188.“灯光在你

1188.“灯光在你中间决不能再照耀”表示将没有天堂和教会的任何真理。这从“光”、“灯”和“不能再照耀”的含义清楚可知:“光”是指神性真理(对此,AE 955, 1067, 1159节);“灯”或“灯台”是指天堂和教会(对此,参看AE 62节);“不能再照耀”是指不存在。

(续)

另举一例,如国王,首领,总督或省长,官员,他们的首要目的是对统治的爱,方法是与他们的统治、管理和职责有关的一切。他们所履行的功用不是以王国、联邦、国家、社会或同胞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统治的快乐,因而以自我为目的。功用本身对他们来说不是功用,而是服侍他们的骄傲。他们履行功用是为了表现,为了与众不同;他们根本不爱它们,虽然赞美它们,其实却轻视它们,就像主人对待仆人一样。我见过死后的这些人,感到很惊讶。他们是烈火魔鬼当中的魔鬼;因为当对统治的爱是首要目的时,这爱就是真正的地狱之火。

我也见过其首要目的不是对统治的爱,而是对神和邻舍的爱,也就是对功用的爱的其他人;这些人是天使,天堂里的统治权或管理被赋予他们。由此再次清楚看出,显赫可能是祝福,也可能是诅咒;作为祝福的显赫来自主,作为诅咒的显赫来自魔鬼。当对统治的爱是首要目的时,这爱是何性质,凡有智慧的人都能从圣言中“巴比伦或巴别”所指的那王国看出来;事实上,这爱将它在天上的宝座置于主之上,宣称它拥有主的一切权柄;因此,它废除了神性的敬拜方式,这些方式都通过圣言来自主,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了魔鬼的敬拜方式,这些方式在于向活人和死人,以及尸体和骨头献上的崇拜。以赛亚书(14:4–24)中的路西弗就描述了这个王国。然而,只有那些出于对统治的爱而行使这种统治的人才是路西弗,其他人并不是。


诠释启示录 #108

108.启2:7.“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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