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08

108.启2:7.“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 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节);“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揭秘启示录 #489

489. “他们将践

489. “他们将践踏圣城四十二个月”表示它将驱散圣言的一切真理,直至荡然无存。“圣城”是指圣耶路撒冷;“圣耶路撒冷”是指处于教义真理的新教会,因为“圣”论及神性真理(AR 173节);“城”表示教义(AR 194节);因此,“践踏”这大都市或这城表示驱散其教义的真理;“四十二个月”表示直到结束,就是荡然无存的时候;教义的真理是指来自圣言的真理,因为教会的教义,以及与它有关的一切皆源于此,或说这就是教会的教义及其一切细节的源头。如今那些处于教会内在的人就是如此驱散圣言的真理,和来自圣言的教会教义及其一切的,这一点由本章“从深渊里上来的兽”来描述,因为他“杀了两个见证人”(启11:7),这一点也可从附在每一章后面来自灵界的难忘的事看出来。
“四十二个月”表示甚至直到结束,直到教会的真理和良善荡然无存,因为“四十二”与“六周”所表相同,六乘以七就是四十二,而“六周”表示完整,甚至到结束之物;因为“六”就具有这种含义,“一周”表示状态,“第七周”表示一个神圣状态,也就是当主开始掌权时,教会的一个新状态。在以下经文中,“四十二”这个数字具有相同的含义;启示录:
又赐给从海里上来的兽说夸大亵渎话的口,又有权柄赐给他,可以继续四十二个月。(启示录13:5;参看AR 583节)
“六”之所以表示完整,直到结束之物,是因为“三”就具有这种含义(AR 505),“六”是“三”的两倍,一个数字翻倍后仍具有和这个简单数字一样的含义;此外,“四十二”这个数字与“三个半”所表相同,因为“四十二个月”就是三年半。经上之所以提到“月”,是因为“一个月”表示一个完全的状态(如以赛亚书66:23; 启示录22:1, 2; 创世记29:14; 民数记11:18-20; 申命记21: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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