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76.启17:15.“天使又对我说,你所看见那淫妇坐的众水,就是各人民、群众、民族和舌头”表示总体上来自教皇会议的教义,也就是其它一切教义。这从“众水”和“那淫妇坐的”的含义清楚可知:“众水”是指圣言的真理,因而教会的真理,因此是指教义(对此,参看AE 71, 483, 518, 854节),在此是指被歪曲和亵渎的真理,因为它们是“那淫妇坐的”众水,淫妇表示巴比伦,就是教会的一切圣物都被亵渎的地方。“那淫妇坐的”是指巴比伦统治的地方,“淫妇”表示因亵渎良善和真理的一切事物而成为巴比伦的教会(对此,参看AE 1032节);“坐”表示统治(参看AE 1033, 1038, 1062节)。由于“众水”表示巴比伦的教义,这些教义是从教皇的会议发出的,所以“那淫妇坐的众水”表示来自教皇会议的教义,在此表示除了刚才所提到的那两个教义之外的其它一切教义。因为从第12节到第17节经文所论述的一系列事如下:第12–14节论述了对作为教会首要真理的那两个真理的亵渎,即关于主掌管天堂和教会的神性权柄,以及圣言的神性神圣性的两个真理;也就是说,巴比伦王国里有许多人亵渎了这两个真理,因为他们不接受它们。第15节经文论述了被亵渎的总体上的良善和真理,因而论述了其它一切真理。但第16和17节经文论述了那些在巴比伦之外,承认主统治教会圣物的权柄,也承认圣言的神性神圣性的人,也就是那些被称为改革宗的人。这就是包含在从第12节到第17节经文的内义中的一系列事。
(关于圣言续)
我们已经说明,神性真理从主发出,圣言来自这神性真理,天使和世人通过圣言获得智慧。但只要不知道神性真理如何从主发出,就可以这样说,它不能被理解。与神性智慧一样的神性真理从主发出,就像光和热从太阳发出。主是神性之爱本身,爱因对应而看似火,主的神性之爱看似一轮太阳,像世上的太阳那样发红和辉煌。这太阳高于天使所在的天堂,是神性之爱,它发出热和光;它发出的热是神性良善,它发出的光是神性真理。这热是神性良善,因为从爱发出的一切生命之热因都是属灵之热而被感觉为良善;这光是神性真理,因为从爱发出的一切光因都是属灵之光而被感觉为真理。因此,理解力从这光中看见真理,意愿从这热中感受到良善。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天上的火是指爱,天上的光是指智慧。
人和天使也一样。每位天使和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爱,从自己的爱中流出的气场包围着每个人和每位天使。这气场由他的爱之良善和爱之真理构成,因为爱产生这两者,就像火产生热和光一样。它从人和天使的意愿中产生良善,从他们的理解力中产生真理。当人或天使是良善时,这气场就在各个方向上照着爱的质和量延伸到诸天堂;但当人或天使是邪恶时,它就在各个方向上延伸到诸地狱。不过,人或天使的爱之气场延伸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延伸到少数天堂社群或地狱社群;而主的爱之气场因是神性,故具有无限的延伸,并创造了众天堂本身。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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