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963.“生在那些有兽印记、拜兽像的人身上”表示那些承认唯信及其教义,并照之生活的人。这从“兽”、“兽印记”、“兽像”和“拜”他的含义清楚可知:“兽”是指那些处于唯信,或与生活的良善分离的信,并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确认它的人(对此,可参看前面第13章,从头至尾)。“兽印记”是指对它的承认、接受和证明(参看AE 838, 886节)。“兽像”是指教义,“拜”他是指在心里和生活上承认它(对此,参看AE 827, 833节)。论述龙和龙的两只兽的章节已经说明,恶行和对圣言的歪曲属于这些人;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很明显地看出来:他们将善行排除在得救之信或称义之信之外,教导说,信使人称义并得救,无需它们。它们因被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故被忽略了。根据外在律例或神序,哪里没有善行,哪里就有恶行;因此,对那些在教义和生活上都处于唯信的人来说,这些恶行就是地上,也就是教会中“大而且毒的疮”所表示的。
(关于第二诫续)
人若戒除因蔑视、弃绝或任何毁谤而亵渎神的名,也就是亵渎圣言的神圣性,就会拥有宗教信仰。他的戒除如何,他的宗教信仰就如何。因为若不通过启示,没有人拥有宗教信仰;对我们来说,启示就是圣言。对亵渎圣言神圣性的戒除必须发自内心,而不是只停留在嘴上。那些发自内心戒除的人就是出于宗教信仰来生活;而那些仅从嘴上戒除的人不是出于宗教信仰来生活,后者要么为了自我,要么为了世界而戒除,因为圣言只作为获得荣誉和利益的手段而服务于他们;或他们出于某种惧怕而戒除。但这些人大多数是没有宗教信仰的伪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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