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3.具体形式的新天堂和新教会的信仰如下:
耶和华神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或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祂以神性真理的形式,即圣言和与神同在的神而降临,并取了人身,目的是将天堂里的一切、地狱里的一切和教会里的一切都恢复秩序。因为那时,地狱的势力胜过了天堂的势力,在地上,邪恶的势力胜过了良善的势力,因此彻底诅咒的威胁就站在门口,或说人类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毁灭威胁。耶和华神通过祂的人身,即神性真理,移除了这迫在眉睫的诅咒,从而救赎了天使和人类;后来祂在其人身中将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或神性智慧与神性之爱合一,因而与祂得了荣耀的人身一起并在这人身中回到祂自永恒所在的神性中。约翰福音中的这些话就是指这一切:
圣言与神同在,神就是圣言。圣言成了肉身。(约翰福音1:1, 14)
同一福音书:
我从父出来,到了世界;我又离开世界,往父那里去。(约翰福音16:28)还有这些话:
我们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理解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祂是真神,也是永生。(约翰一书5:20)
从这些话清楚可知,除非主降世,否则没有人能得救。今天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除非主以神性真理,即圣言再次降世,否则没有人能得救。
就人而言,信仰的具体细节是:
(1)神是一,神性三位一体在祂里面,祂就是主神救主耶稣基督,或说主神救主耶稣基督就是那一位神。
(2)得救之信就是信祂。
(3)不可作恶,因为它们属于魔鬼并来自魔鬼。
(4)要行善,因为它们属于神并来自神。
(5)人要貌似凭自己做这些事;但要相信它们是由主在人里面并通过人做的。
头两点涉及信,接下来的两点涉及仁,第五点涉及仁与信的结合,因而涉及主与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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