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043

1043.“镶嵌着金

1043.“镶嵌着金子、宝石”表示这种宗教说服在外在上的表象,就好像它来自属灵的良善和真理,而它在内在上来自地狱的邪恶和虚假。这从“金子”和“宝石”的含义清楚可知:“金子”是指属灵良善和其对立面的邪恶,这邪恶被称为地狱的邪恶。“金”表示良善(可参看AE 242节)。“宝石”是指来自一个属灵源头的真理和其对立面的虚假,这虚假被称为地狱的虚假。“宝石”是指来自一个属灵源头的真理(可参看AE 717节)。

关于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良善和真理,以及来自一个属灵源头的良善和真理,前面已经作出一些说明;现在要说一说邪恶和虚假,也就是它们的对立面。正如天堂被分为两个国度,即一个属天国度和一个属灵国度,地狱也被分为与这些国度对立的两个领地。与属天国度对立的领地被称为魔鬼的,与属灵国度对立的领地被称为地狱的。在圣言中,这两个领地以魔鬼和撒旦这两个名称来区分。地狱之所以有两个领地,是因为天堂和地狱彼此对立;对立面必须完全对应于对立面,才能达到平衡。一切事物的存在和持续存在,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灵界,都取决于两个对立主体之间的完美平衡;当这两个对立主体明显互相对抗时,它们通过力量来对抗,但当对抗不明显时,它们通过努力(或驱动力)来对抗。通过平衡,两个世界中的一切事物都被保持在一起;没有这种平衡,一切事物都会灭亡。在灵界,平衡是在来自天堂的良善和来自地狱的邪恶之间,由此而在来自天堂的真理和来自地狱的虚假之间。因为主不断规定,天堂里的良善和真理的一切属和种都要有它们在地狱里的对立面,就是相对应种类的邪恶和虚假。因此,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良善和真理,其对立面是被称为魔鬼的邪恶和虚假;同样,来自一个属灵源头的良善和真理,其对立面是被称为地狱的邪恶和虚假。

这些平衡的原因源于以下事实:地狱里的灵人将天堂里的天使从主所接受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变成邪恶和虚假。所有天使、灵人和世人都被主保持在良善和邪恶之间的平衡中,从而保持在真理和虚假的平衡中,以便他们可以处于自由,从而比较容易地并貌似凭他们自己从邪恶被引向良善,从虚假被引向真理,尽管事实上,他们是被主引导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在自由中从良善被引向邪恶,从真理被引向虚假,并且这也貌似凭他们自己如此行,尽管这种引导来自地狱。


诠释启示录 #113

113.“这些事是那

113.“这些事是那首先的、末后的说的”表示凭神性人身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的主。这从“首先的、末后的”的含义清楚可知:“首先的、末后的”当论及主时,是指祂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参看AE 41节)。在此处和下文,向教会的天使说话的,正是神性人身方向的主,这一点从前一章可以看出来,在那里,同样的话论及人子;人子是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参看AE 63节)。当把经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前一章描述人子说,只见祂:

在七个金灯台中间,右手拿着七星。(启示录1:13, 16)

在写给以弗所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右手拿着七星,在七个金灯台中间行走的说的。(启示录2:1)

前一章如此描述人子:

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又是那存活的;我曾死过;看哪,我是活着的,直到时代的时代。(启示录1:17–18)

在此处写给士每拿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首先的、末后的、死过又活着的说的。(启示录2:8)

前一章如此描述人子:

从祂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启示录1:16)

在写给别迦摩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有两刃利剑的说的。(启示录2:12)

前一章描述人子说,只见祂的:

眼睛如同火焰;脚像擦亮的铜,仿佛在炉中发光。(启示录1:14–15)

在写给推雅推喇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眼目如火焰、脚像擦亮的铜的神之子说的。(启示录2:18)

在写给其它三个教会天使的信中,同样的话也是作为开头;对此,我们将在下一章论述。由此可见写给教会的那些话,正是人子说的。由于“人子”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如前所示(AE 63节),所以可知,写给众教会的一切都来自主的神性人身;由此也可知,神性人身是教会全部中的全部,正如它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此处祂是“首先的、末后的”也表示主凭祂的神性人身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可参看《天堂与地狱》,7–12, 78–86节,以及其它地方)。主因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故也是教会全部中的全部,因为教会是主在地上的国。我可以肯定,教会里凡不承认其人身或人性中的主之神性的人都不能进入天堂。承认其人身或人性中的主之神性,就是当想到祂的人身或人性时,要想到祂的神性。之所以要如此想到祂,是因为整个天堂来自祂的神性人身(对此,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从头到尾的解释;也可参看前面对启示录的解释,AE 10, 49, 52, 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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