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27.“人因这雹灾就亵渎神”表示随之而来的对圣言的歪曲。这从“亵渎神”和“雹灾”的含义清楚可知:“亵渎神”是指歪曲圣言(参看AE 778, 991节);“雹灾”是指在最大或最高程度上属地狱的虚假,如刚才所述,对圣言的歪曲就来自这种虚假。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现在要说一说结合如何通过十诫实现。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主通过一个人认识、理解、意愿并实行这些诫命而将他与祂自己结合。当人实行它们时,结合就存在;但他若不实行它们,就不再意愿它们;当他不再意愿它们时,也就不再理解和认识它们。因为当人能去做,却不做时,意愿算什么呢?它不就是一个纯粹的观念吗?由此可知,当一个人实行十诫时,结合才会发生。不过,前面说,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这种结合是通过实行(诫命)实现的。由此可知,是与人同在的主实行这些诫命。
然而,谁都可以看出,约不能缔结,结合不能通过它实现,除非人里面有某种互动,好叫他不仅可以同意,还可以接受。为达到这个目的,主赋予人貌似凭自己意愿和行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具有这种性质:当人正在思考真理,实行良善时,他不知道别的,只知道这种自由在他自己里面,因而来自他自己。正是人这一方的互动带来结合。但由于这种自由来自主,并不断来自主,所以人必须在各方面都承认:思考和理解真理,意愿和实行良善,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如刚才关于这个主题所说的(AE 946, 971, 973节)。
因此,当人通过服从后六条诫命貌似凭自己与主结合时,主就通过头三条诫命与人结合;这头三条诫命是,人必须承认神,必须相信主,必须尊祂的名为圣。人不会相信这些事,无论他多么自以为相信,除非他避免另一块石版,也就是后六条诫命所提到的邪恶,因为它们是罪。这些就是属于主与人所立之约的事,通过它们会有一个相互结合,好叫人可以在主里面,主在人里面(约翰福音14:20)。
55.谁看不出,没有一个帝国、王国、公国、共和国、州或议院不是由法律建立的,这些法律构成它的秩序,从而构成它的政府形式?在每一种情况下,正义法都是第一位的,或处于最高位置,政治法是第二位的,经济法是第三位的。如果将这些法律体系与人来对比,正义法构成头,政治法构成身体,而经济法构成衣服;因此,经济法可以像衣服一样改变。至于神建立教会的秩序,其主要关注点是:神,以及秩序所面向的邻舍,必须在教会的每一个事物和一切事物中。该秩序的律法和圣言中的真理一样多,与神有关的律法构成教会的头,与邻舍有关的律法构成它的身体,而仪式的律法构成它的衣服;因为除非有仪式的律法将前者保持在它们的秩序中,否则这就好像身体被剥光了,暴露在夏天的炎热和冬天的严寒中,或好像圣殿的墙壁和屋顶被拆除,让圣所、祭坛和讲坛在光天化日之下了暴露于多种暴行或各种亵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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