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圣典 #40

40.⑴除非以对人来

第二章 这三者,即父、子、圣灵是一位神的三要素,因为它们为一,正如对人来说,灵魂、身体和活动为一

40.⑴除非以对人来说,灵魂、身体和发出的活动的方式,因而除非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是灵魂,被称为子的人身是该灵魂的身体,圣灵是发出的活动,否则任何人都绝无可能明白同时也是一体的圣三一。1

⑵因此,在基督教会的各个地方,人们都承认在基督里,神和人,也就是神性和人性如同人的灵魂和身体那样是一个位格。在那里,这种承认是由于《亚他那修信经》。

⑶所以凡明白灵魂与身体的合一,以及由此产生的活动之人都能以一种模糊的方式明白神的三位一体,同时明白神的一体。

⑷一个理性的人知道,或可能会知道,儿子的灵魂来自父亲,灵魂以母亲子宫里的身体为衣服给自己穿上,之后一切活动都从这两者发出。

⑸凡知道灵魂与身体的合一之人也都知道,或可能会知道,灵魂的生命在身体里面;因此,身体的生命就是灵魂的生命。

⑹所以灵魂活着,并因此在身体里并从身体感觉和活动;身体从自己活着,感觉并活动,但其实一直从灵魂如此行。

⑺这是因为灵魂的一切都是身体的,身体的一切都是灵魂的;它们的合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非其它原因,

⑻灵魂单独凭自己通过身体进行运作只是一个表象;而事实上,它在身体里并从身体进行运作。

⑼一个知道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的理性之人从这些事就能明白主的这些话:

父与祂为一。(约翰福音10:30)

父的一切都是祂的,祂的一切都是父的。(约翰福音16:15; 17:10)

父的一切都到祂这里来。(约翰福音6:37)

父已将一切交在子手里。(约翰福音13:3)

因父作工,所以子也作工。(约翰福音5:17, 19)

看见并认识子的人,也就看见并认识父。(约翰福音14:7, 9)

那些在子里面合而为一的人,也在父里面合而为一。(约翰福音17:21)

从来没有人见过父,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翰福音1:18; 5:37; 马太福音11:27; 路加福音10:22)

父在子里面,子在父里面。(约翰福音17:21)

若不藉着子,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翰福音14:6)

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子怎样在自己有生命。(约翰福音5:26)

神性一切的丰盛都以身体居住在耶稣基督里面。(哥罗西书2:9)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地方。在这些经文中,“子”是指父的人身。

⑽从这些话可知,神性和神的儿子我们救主的灵魂,明显不是两个,而是同一个。

注:1.前面已经充分说明,神的儿子是父神的人身,因为除了来自父的神性在其中的人身外,母亲马利亚还生了什么呢?正因如此,从出生时起,祂就被称为“神的儿子”,因为天使加百列对马利亚说:

你所要生的圣者必称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1:35)

马利亚所生的圣者就是来自父的神性在其中的人身。


婚姻之爱 #452

452.⑺淫行的性欲

452.⑺淫行的性欲若以婚姻之爱为目的,并偏爱它,就是轻微的。邪恶就其性质而言,是有等级的,正如良善就其性质而言,也是有等级的一样。因此,每种邪恶都是相对更轻,或更严重,正如每种良善都相对更好或更优质一样。淫行也一样,因为它是一种性欲,属于尚未洁净的属世人,故而是一种邪恶。不过,由于人人都能被洁净,所以一个人接近洁净状态的程度,就是淫行接近婚姻之爱,也就是两性情爱的洁净状态的程度,因而是邪恶变轻的程度,因为它在同等程度上被除去了。下一节我们会看到,淫行的邪恶随着它接近通奸之爱而越发严重。

人之所以越关注婚姻之爱,淫行就越轻微,是因为此时,他从自己所处的不贞洁状态关注一种贞洁状态;并且越(在思维方面)偏爱贞洁状态,就其理解力而言,就越处于这种状态;越不仅在思维方面,还在爱方面偏爱这种状态,就其意愿,因而其内在人而言,就越处于这种状态。然而,若此时他坚持行淫,那么行淫对他来说就成了一种必要,至于原因,他十分清楚。

对那些在思维和爱方面偏爱和渴望婚姻状态的人来说,有两个因素使淫行相对轻微。第一个是,婚姻生活是他们的打算、意图和目的。第二个是,他们在自己里面将邪恶从良善那里分离出去。关于第一个因素,即婚姻生活是他们的打算、意图和目的,这是因为人的性质取决于他的打算、意图或目的。这就是他向主和众天使所展示的性质,事实上,世上的智者也是如此看待他的。因为意图是一切行为的灵魂,决定了在世上是责备还是原谅,以及死后归算给人的东西。

关于第二个因素,即那些偏爱婚姻之爱胜过淫行的性欲之人将邪恶从良善那里分离出去,从而将不贞洁从贞洁那里分离出去;那些在获得一个良善或贞洁的状态前,在其感知和意图方面将这二者保持分离的人,等到进入婚姻状态,也会从那性欲的邪恶中得以分离和洁净。下一节我们将看到,这不是那些在淫行中关注通奸之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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