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一章 神的一体,或有一位神
4.⑴知道并承认神为一,是教会一切教义事物中至高和至内在的,因而是普遍的。
⑵除非有一位神,否则宇宙就不能被创造并保存。
⑶一个不承认神的人没有教会,因而没有天堂在里面。
⑷教会的东西在一个不承认一位神,而是承认数个神的人里面无法凝聚在一起。
⑸有一个由神那里从天使天堂而出、进入人灵魂的普遍流注,即:有一位神,祂是一。
⑹人类理性若愿意,就能从世界上的许多事物中感知到有一位神,还感知到祂为一。
⑺正因如此,全世界凡拥有宗教和正常理性的民族,没有一个不认可并承认一位神的。
⑻圣经,因而基督教界的教会教义都教导,有一位神。
页边注释:神学主题占据人类心智的最高区域。这些主题是无数的。神在它们中间。有一个流注从祂,如同从一轮太阳向下进入每一个和一切事物。因此,言语,就像关于祂的知识一样,渗透并充满这一切事物。与祂的结合使人成为祂的形像。结合通过爱和智慧实现。
⑼但就这一位神的品质而言,各人民和民族都持不同看法,并仍会持不同看法。
⑽许多原因导致他们在神和祂的一体方面持不同看法,并仍会持不同看法。
486.⑹一级通奸出于无知;犯这种通奸的,是那些年龄尚小,或不能运用理解力,以至于无法抑制它们的人。就本身而言,一切邪恶,因而包括一切通奸都是内在人和外在人同时做出的行为。内在人形成意图,外在人则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就本身而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谋划外在人行为的内在人的性质。但是,由于内在人及其意图无法被人看到,所以在法庭上,每个人必须根据其言行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审判;法官也必须关注法律的内在含义。举例说明:如犯通奸的是以下几种人:青春期的男孩,他们尚不知通奸是一种比行淫更严重的罪恶;头脑极端简单的人;因疾病丧失清晰判断力的人;或以下情形所犯的通奸,处于发狂或精神极度亢奋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人实实在在陷入了精神错乱;因酗酒而神志不清等等。显然,在这些情况下,内在人或内在心智仅存在于处在非理性状态下的外在人里面。理性之人根据上述情况只将这类行为定性为通奸。然而,同样是这个人,法官会判他有罪,并根据法律惩罚他。但死后,这些通奸行为会照着存在于通奸者意愿里面的理解的同在、性质和能力而被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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