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圣典 #27

27.⑴教会里的良善

第四章 圣言的许多地方描述了教会朝向终结的发展和终结本身

27.⑴教会里的良善和真理逐渐减少,邪恶和虚假增多,在圣言中被称为“荒废”和“荒凉”。

⑵当良善和真理荡然无存时的最后状态,在圣言中被称为“完结”(译注:consummation,中文圣经或译为结局,终结,满了,终止,满盈等)和“剪除”。

⑶教会的终结本身就是(日期或时候)满足。

⑷同样的事在圣言中也由“晚上”和“黑夜”来表示。

⑸还由先知书和福音书中的这些话来表示:

那时日头就变黑了,月亮也不放光,众星要从天上坠落,天势都要震动。(马太福音24:29; 以赛亚书13:10; 以西结书32:7; 约珥书2:10; 2:31; 3:15; 阿摩司书5:20; 8:9; 马可福音13:24; 路加福音21:25)

⑹那时,教会不复存在,只是徒有虚名;但它里面仍有这样的余剩,即:一个人若愿意,就能知道并理解真理,也能行善。1

注:1.在Nordenskjald手稿边缘有这句话:但现在整个基督教界几乎没有人愿意知道。

婚姻之爱 #485

485.⑸通奸分为四

485.⑸通奸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通奸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通奸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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