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3.⑴在耶稣基督里面,永恒的神性和时间中的人身如同人的灵魂和身体那样合一。
⑵这种合一过去是相互的,现在也是相互的,因而是完全的。
⑶因此,神和人,也就是神性和人身是一个位格。
⑷父的一切神性事物同时在主的人身里面。
⑸因此,主是独一无二的神,祂自永恒并将永远拥有天上和地上的一切权柄。
⑹祂是“首先的和末后的”,是“初和终”,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是“阿拉法和俄梅戛”,是“全能者”。
⑺祂是“永在的父”、“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和华救主和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
⑻那些靠近作为耶和华和父的祂,并与祂结合的人就成为祂的儿子,被称为“神的儿子”。
⑼他们是祂的神性人身的容器。
257.(21)第二个是迫于婚约和法律,与对方共同生活似乎不自由的感觉。这个因素仅适用于那些其婚姻之爱在至内层变得冷淡之人;它因是内在冷淡的一个补充,故是一个附加或偶然因素。就这种人而言,婚外情(即婚外之爱,love outside marriage)内在是热的,因为它被认可和青睐。事实上,对这一种爱的冷就是对另一种爱的热。即便这热没有被感觉到,它仍存在于冷里面,甚至就在它正中间。此时它若真不在里面,就永远不可能复活。正是这热造成强迫感,并且这种感觉与日俱增,以致一方将所缔结并具有法律保障的婚约视为无法挣脱的束缚。不过,若夫妻双方都打破了这些束缚,情况就不同了。
那些声明弃绝婚外情,认为婚姻之爱是天上的,并且就是天堂之人的情形截然不同;若他们体验到这一点,更是如此。对他们来说,婚约及其协定和法律及其规定被铭刻在他们心上,并刻得越来越深。就他们而言,这爱的约束无需那一纸婚约或法律规定来保证,这二者自创造时就被植入他们所享有的爱情本身。世上所确立的婚约和法律就出自爱情所固有的约定和律法,而不是反过来。正因如此,属于这爱的一切被感觉为自由;若非出于爱,就没有自由可言。我从天使那里听说,真正婚姻之爱的自由是最大的,因为这爱是所有爱中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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