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七章 主通过试探,并通过十字架受难完全地将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并神性良善与神性真理合一,因而将人身或人性与父的神性,并父的神性与人身或人性合一
20.⑴主接纳并经历了来自地狱的严酷而可怕的试探,最终接纳并经历了最后的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
⑵主在试探中与地狱争战,战胜并征服它们。
⑶通过这种方式,祂将众地狱纳入秩序,同时将天使所在的众天堂和世人所在的教会纳入秩序,因为这一个的状态始终取决于那一个的状态。
⑷主也通过试探和弃绝,最后通过十字架受难代表教会的状态,就是那时教会在神性真理,因而在圣言方面的状态。
⑸主通过应验圣言、试探,通过最后的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完全荣耀了这人身。
⑹祂就这样拿走了不仅威胁基督教界,还威胁整个世界,同样威胁天使天堂的普遍诅咒。
⑺这就是祂“担当”并“拿走”世人的罪所表示的。
⑻当单独处于真理的状态,也就是祂的倒空状态时,祂经历试探和弃绝。
⑼属灵人与属世人,并属世人与属灵人的结合通过试探实现。
494.⒁三级和四级通奸,无论在行为上有没有犯下,都照着理解力和意愿参与其中的程度和性质而算为罪恶。出于理性或理解力所犯的三级通奸,和出于意愿所犯的四级通奸是严重的,因而是罪恶;其严重程度取决于参与其中的理解力或意愿的性质,这一点从刚才的讨论(490-493节)可以看出来。原因在于,正是意愿和理解力使得一个人成为人。事实上,这二者不仅是心智中所发生一切的源头,而且还是身体中所发生一切的源头。谁不知道身体不会凭自己行动,而是意愿藉着身体行动?嘴巴不会凭自己说话,而是思维藉着嘴巴说话?所以,若意愿被拿走,行为立时停止;若思维被拿走,嘴里的话立时停止。因此,显而易见,在行为上所犯通奸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理解力和意愿参与其中的程度和性质。从主的话清楚可知,即便它们在行为上没有犯,也是一样严重: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通奸了。(马太福音5:27,28)
在心里犯通奸就是在意愿中犯通奸。
有许多原因使得通奸者没有在行为上犯通奸,而是在意愿和理解力上犯了通奸。人们克制行为上的通奸是因为害怕世间法律及其制裁;害怕名声扫地,因而失去尊重;害怕由此染上疾病;害怕家中妻子吵闹,因而生活不得安宁;害怕遭到丈夫或亲属的报复;以及害怕被仆人殴打;因为贫穷,或贪婪;因为疾病、自虐、年龄或性无能而造成的疲软,从而害怕陷入窘境。若有人出于这些或类似原因而在行为上克制通奸,却在意愿和理解力上赞成它们,那他仍是一个通奸者。因为他还认为这类行为不是罪,在灵里认为它们在神眼里并非不合法。他就这样在灵里犯了通奸,尽管没有在身体上,在世界面前犯下。所以死后,当他成为一个灵时,就会公开赞成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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