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圣典 #16

16.⑴在《圣经》中

第三章 这神性真理由“成了肉身的圣言”(约翰福音1章)?来表示

16.⑴在《圣经》中,圣言表示各种事物;例如,它表示一个真实存在的事物,也表示心智的思维,因而表示言语。

⑵首先,它表示从神的口中存在并发出的一切事物,因而表示神性真理,然后衍生地表示《圣经》,因为那里的神性真理在其本质和形式中。正因如此,《圣经》以“圣言”这一个词来称呼。

⑶十诫的“十句话”表示总体上的一切神性真理。

⑷因此,“圣言”表示主救赎主和救主,因为那里的一切事物都来自祂,因而是祂自己。

⑸从这些事可以看出,起初与神同在,就是神,在世界以先就与神同在的“圣言”表示神性真理;神性真理在创世之前就在耶和华里面,创世之后则来自耶和华,最后是耶和华在时间中给自己所取的神性人身;因为经上说“圣言成了肉身”,也就是成了人。

⑹实体圣言只是神性真理。

注:实体圣言(The Hypostatic Word)。子不能自称神,因而自称父。没有如当今教会的教义所宣称的永恒的神儿子降临,因为很明显(译注:以下的祂指的是当今教会所说的永恒的神儿子):

(1)祂不能称祂为祂的父。

(2)祂也不能说,父的一切都是祂的。

(3)不能说,看见祂的,就是看见了父。

(4)在祂受洗和变像时,父神不能说,这是我的爱子(马太福音3:17; 17:5)。此外还有旧约圣言中关于主降临的大量经文,都收集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6节)中;那里说,耶和华会降临。

婚姻之爱 #487

487.⑺这些人所犯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通奸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通奸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通奸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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