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二章 耶和华神在神性智慧或神性真理方面降临,并在童女马利亚里面给自己取得一个人身
15.⑴耶和华神给自己取得一个人身,是为了在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可以成为救赎主和救主。
⑵祂凭那时祂在人身方面所披上的公义而成为救赎主。
⑶若不藉着神性真理,祂就无法成为公义,因而无法成为救赎主和救主,因为被造的一切事物从起初都是藉着神性真理被造的。
⑷神性真理能与众地狱争战,能被试探、亵渎、辱骂和受苦。
⑸但这对神性良善来说是不可能的,对神来说也是不可能的,除非在一个按照神性秩序孕育和出生的人身里面。
⑹因此,耶和华神在神性真理方面降临,并给自己取得一个人身。
⑺这与《圣经》一致,与在那里并来自它的被光照的理性也一致。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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