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9.由于宗教构成一个人的至内层,其余的一切都从这至内层发出,还由于穆罕默德在他们的头脑里与宗教紧密相连,所以总有一个穆罕默德被置于他们的视线中。他被安置在基督徒的中心地带之下,以便他们把脸转向东方,因为主在东方之上。他不是写《可兰经》的那个穆罕默德本人,而是占据他位置的另一个人;而且并非总是同一个人,他会更换。有一次是来自萨克森的一个人,他曾被阿尔及利亚人俘虏并成为一名伊斯兰教徒。他原是基督徒,故被激励在他们面前谈论主,告诉他们,耶稣不像他们在世上所信的那样是约瑟的儿子,而是神自己的儿子。通过这种方式,他将以下观念灌输给他们:主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与父为一。继这个穆罕默德之后,其他人又被激励作出同样的声明。结果,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逐渐接受了关于主的真正基督信仰。那些接受的人被带到更靠近东方的一个社群,在那里被允许与天堂交流;后来他们被提入天堂。在这个穆罕默德所住的地方会看见像是火把发出的一团火,这是一个标志,好让人们知道他在那里;但只有伊斯兰教徒看见这火。
634.“若有人拜兽和兽像,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表凡承认并接受唯信称义并得救的教义之人,都确认它,并照之生活。“拜兽”表示承认这教义(580节)。“拜兽像”表示承认并接受这教义(603节)。“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表示以爱和信来接受该教义,并确认它(605,606节);由于以爱和信确认这教义者,也会照此生活,故同样表示这层意义。
这些话描述了对该教义的三种接受程度。第一种接受程度是承认该教义;第二种接受程度是在自己里面确认它;第三种接受程度是照该教义生活;承认它是在思维里面实现的;在自己里面确认它是在理解或认知里面实现的;而照之生活则是在意愿里面实现的。有些人只是处在第一种程度,尚未处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有些人则处于第一种和第二种,尚未处于第三种;但处于第三种程度,也就是照之生活的,就是接下来的几节(14:10, 11)所论及的那些人。照该教义生活就不会把邪恶当回事,以为邪恶不会定罪,因为使人得救的,不是律法行为,而是唯信。也不把良善当回事,心想除了邀功的外,没有人能凭自己行善。因此,他们避开邪恶,仅仅因为文明、道德的法则,而非因神性律法;这些人行善只是为自己和这个世界,因而是出于自我之爱,而非为了主的缘故,因而不是出于对邻之爱。
接下来的事(14:10, 11)之所以论及这些人,是因为只是进入思维和理解或认知的一切不会定罪;但进入意愿的一切会定罪;因为这会进入生命,并保留下来。因为除了属于爱的事物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意愿,而爱是人的生命。他们就是那些不省察自己,认识自己的罪,从而践行悔改的人,因此他们被定罪;因为他们心里说:“有必要省察,或认识、承认罪,并悔改吗?所有这些不都包括在唯信之内了吗?”在灵界,这样的人我见得太多了,他们避恶行善,仅仅因为文明、道德的法则,而非同时为了属灵的律法,他们都被扔进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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