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9.荷兰人比其他人更坚守自己的宗教原则,不会动摇。即便有人向他们证明这个或那个教义与他们所信的其它东西不一致,他们仍转回去,并且无动于衷。如此他们也从对真理的内观中退出,因为在属灵的问题上,他们使自己的理性官能严格服从他们所信的。他们因具有这种性质,故当死后来到灵人界时,以完全不同于其他人的方式预备接受天堂的属灵教导,也就是神性真理。之所以不教导他们,是因为他们不接受教导。相反,他们会有这样的经历:他们被给予一段天堂样貌的描述,然后被允许上天堂亲自参观。那时,凡与他们自己的性情一致的东西就都被灌输给他们;因此,当他们被送下来,回到自己的同伴当中时,便充满了对天堂的渴望。
例如,假如他们不接受这一真理: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祂就是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又假如他们不接受这一真理:信与仁即便被承认并成为谈论的主题,也毫无用处,除非人们实实在在地活出它们;当我们避恶如罪时,主就把信与仁赐给我们;如果他们被教导这些真理后却不接受,反而继续思想神是三个位格,认为宗教只不过是某种存在的东西,那么他们就会陷入贫困,他们的贸易也被剥夺,直到他们意识到,他们陷入了极端的困境。这时,他们被带到一些富有一切,生意兴隆的人那里;同时,在天堂的影响下,他们开始思想为何这些人如此成功,并反思他们对主的信仰如何,又是如何生活的。他们尤其注意到这些人厌恶邪恶,因为它们是罪。他们甚至对此作出了一些调查,他们所获得的信息证实了他们的想法和反思。他们就这样在自己的生活和成功人士的生活之间来来回回。最终,他们自发认为,他们若想摆脱贫困,就要接受类似的信仰,并像这些人那样生活。然后,他们就照着接受这种信仰并过仁爱生活的程度而被赐予财富和愉快的生活。
那些在世时过着含有某种仁爱的生活之人便以这种方式被自己,而非其他人纠正,并为天堂作准备。后来,他们比其他人更坚定,以至于可称作坚定不移的典范;他们不允许自己被诡辩或任何误导性的见解所制造的任何推理、谬误、混乱或模糊左右,无论有多少论据支持它。
3382.“遵守我的吩咐、诫命、律例、律法”表示通过不断来自祂自己的启示;也就是说,正如通过试探那样,主也通过这些启示将神性本质与人身或人性本质合一。这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遵守吩咐、诫命、律例、律法”这些话暗示了圣言的一切事物,或各个方面;“吩咐”是指总体上圣言的一切事物;“诫命”是指内在事物;“律例”是指外在事物;“律法”是指具体的一切事物,或每个具体细节。由于这一切论及主,主自永恒就是圣言,这一切事物都来自祂,所以内义不可能说祂去遵守这些事,而是说当处于人身或人性与神性合一的状态时,祂把它们显示给自己。
乍一看,这些事似乎的确与字义相距甚远,甚至与最接近文字的内义相距甚远。尽管如此,当世人读到这些话时,这就是它们在天上的含义,因为如前面数次所说明,并从举出的例子(1873-1874节)所看到的,字义在升向天堂的过程中会逐渐脱去,并另有天上的含义取而代之;这天上的含义如此不同,以至于字义几乎无法被认出是它的源头。因为天堂居民脑海里的观念是,圣言的整个内义都与主有关;圣言里的一切事物都来自主。他们脑海里还有这样的观念,主在世时出于神性、因而出于祂自己思考,并通过不断来自神性的启示而为自己获得一切聪明和智慧。因此,他们从上面这些话中不会感知到别的。不能说主“遵守吩咐、诫命、律例、律法”,因为祂自己就是圣言,因此祂自己就是吩咐,祂自己就是诫命,祂自己就是律例,祂自己就是律法。事实上,这一切规则都视祂为它们的最初源头和最后目的。所以就至高意义而言,上面这些话只能表示主的神性通过不断来自祂自己的启示而与其人身或人性合一。和其他人不同,主出于神性,因而出于祂自己思考(参看1904, 1914, 1935节),并通过不断来自神性的启示而为自己获得聪明和智慧(1616, 2500, 2523, 2632节)。
从内义观之,许多经文可以说明,从真正意义上说,“遵守吩咐”表示总体上圣言的一切事物;“诫命”表示圣言的内在事物;“律例”表示圣言的外在事物;“律法”表示具体上圣言的一切事物,或说圣言的每个具体细节。我引用其中一些经文,如诗篇:
在路上完全、行在耶和华律法中的,有福了。遵守祂的法度的,有福了。哦,但愿我的道路是向着遵守你的律例!我必守你的律例,不要完全撇弃我哦。我全心寻求了你,求你不要叫我偏离你的诫命。我将你的话藏在心里,免得我得罪你。耶和华啊,你是赐福的!求你将你的律例教训我。我用嘴唇传述你口中的一切典章。我喜悦你法度的道路。我要默想你的法则,看重你的道路。我要以你的律例为乐,我不忘记你的话。求你补偿你的仆人,使我存活,我就遵守你的话。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求你不要向我隐藏你的诫命。求你照你的话将我救活。求你将你的律例教导我;求你使我明白你诫命的路。(诗篇119:1-27)
这整首诗篇论述的主题是圣言和构成圣言的事物;显然,这些事物是“诫命”、“律例”、“典章”、“法度”、“法则”、“道路”。然而,从字义决不能看出它们具体表示什么。从字义上看,它们几乎就是同一个事物的重复;但从内义可以看出,“诫命”的含义完全不同于“律例”的,而“典章”、“法度”、“法则”和“道路”又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诗篇的别处:
耶和华的律法完美,使灵魂苏醒;耶和华的法度确定,使简单人有智慧;耶和华的法则正直,使心欢喜;耶和华的诫命纯洁,使眼睛明亮;对耶和华的敬畏洁净,立定到永远;耶和华的判断真实。(诗篇19:7-9)
列王纪:
大卫嘱咐他儿子所罗门说,遵守耶和华你神的吩咐,照着摩西律法上所写的行在祂的道上,谨守祂的律例、诫命、典章、法度。(列王纪上2:3)
“遵守吩咐”表示总体上圣言的一切事物或各个方面,因为这个词是首先提到的,并指向接下来不怎么总体的词。实际上,“遵守吩咐”和遵守当要遵守的是一回事。摩西五经:
你要爱耶和华你的神,尽你一切的日子遵守祂的吩咐、律例、典章和诫命。(申命记11:1)
此处“遵守祂的吩咐”或遵守当要遵守的,同样表示总体上圣言的一切事物,或各个方面;“律例”表示圣言的外在事物,如仪式和那些代表并表示内义的事物;而“诫命”表示圣言的内在事物,如那些与生活和教义,尤其与内义有关的事物。蒙主的神性怜悯,“诫命”和“律例”的含义将在别处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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