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续) #14

14.在我早先《最后

三、对新教徒的最后审判

14.在我早先《最后的审判》一书(53–64节)中,我论述了对巴比伦所表示的那些人的审判,也提供了关于对伊斯兰教徒(50–51节)和外邦人或异教徒的审判的一些信息,但没有论述对新教徒的审判,只是提到他们在中心,在那里按国籍排列(48节),天主教徒在他们周围,伊斯兰教徒在天主教徒周围,而外邦人或异教徒和各个宗教的人则在伊斯兰教徒周围。新教徒之所以占据核心或中心区域,是因为他们阅读圣言,敬拜主,因而享有最大光明。从显为太阳的主(主本质上是神性之爱)发出的属灵之光朝各个方向照射,甚至光照最外围的人,打开他们理解诸如他们的宗教能使他们接受的那类真理的能力。属灵之光本质上是神性智慧,它进入人的理解力,直到这种程度:他过去所获得的知识给予他一种感知它的能力。它不像世间的光那样穿越空间,而是穿越我们对真理的情感和感知。所以它在一瞬间抵达天堂的尽头。正是由于经历了这些阶段,所以才产生了灵界的表面空间或距离。关于这个主题的详情,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104-113节)。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35

Faith35.之所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最后的审判 #50

50.至于本章所论述

50.至于本章所论述的对伊斯兰教徒和外邦人或异教徒的审判,情况如下。伊斯兰教徒从他们的地方,就是其聚集的西南部被引出来,通过一条围绕基督徒的路径,从西边,穿过北边到东边,直至南部边界;一路走下来,善人与恶人便分开了。恶人被投入沼泽和湖泊,许多人也被分散到某个遥远的外围荒漠。但善人经东边到了靠近南边的一片广阔地域,在那里有住处赐给他们。被引到那里的人在世上就承认主是最大的先知,是神的儿子,并相信祂被父差遣来教导人类,同时照着他们的宗教信仰原则过着一种道德的属灵生活。

他们当中大多数人当接受教导时,都接受对主的信,承认祂与父为一。他们也被恩准通过来自主的一种流注与基督天堂交流;但不与该天堂混在一起,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不同。所有伊斯兰教徒进入来世到了自己人当中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穆罕默德;然而,他并未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其他两个自称穆罕默德的人;他们在基督天堂下面朝左之处取得一个中间位置。这两人之所以代替穆罕默德,是因为死后所有人,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首先都被带到他们在世上所崇拜的人面前。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宗教信仰都紧紧依附于他;只有当他们意识到这些人并不能给他们提供任何帮助时,才会离开这些人。你会看到,人们被引离他们的虚假宗教信仰的唯一方法,首先就是被充分带入其中。在解释启示录的那本书中,我会告诉大家穆罕默德本人到底在哪里,他是个什么样的人,以及那两个填补他位置的人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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