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续) #11

11.⑶在对他们进行

11.⑶在对他们进行最后审判之前,天堂与世界、因而主与教会之间的大量交流被阻断。人的一切光照或启示都从主经由天堂而来,它通过一种内在途径进入。只要天堂与世界,或主与教会之间存在这类灵人的会众,人就无法得到光照或启示。这就像阳光被乌云遮挡;或当太阳因月球的介入而发生日食时,阳光被遮挡一样。因此,主所启示的事要么不被理解,要么即便被理解,也不被接受,或即便被接受,后来却被窒息。既然横亘在中间的这一切会众都通过最后的审判被驱散,那么第⑷点就显而易见了,即:天堂与世界或主与教会之间的交流得以恢复。

真实的基督教 #309

第五诫 不可杀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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