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84

84.⑴良善与真理是

84.⑴良善与真理是创造的普遍原则,因而存在于一切受造物中;但它们在受造物体中的存在取决于物体的各自形式。良善与真理之所以是创造的普遍原则,是因为这二者存在于主神,创造者里面,其实就是祂自己;事实上,祂是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不过,要是将良善换成爱,将真理换成智慧,这一点可能会更清晰地进入理解力的感知,因而进入思维观念中。也就是说,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在主神创造者里面,这二者就是主自己;即祂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这二者与良善并真理是一样的。原因在于,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智慧;事实上,爱由各种良善构成,智慧由各种真理构成。由于这两组术语是一回事,所以在下文,我们有时用这一组,有时用那一组,但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此预先作出这样的解释,是为了防止读者在下文看到这些术语时,误将它们理解成不同的意思。

婚姻之爱 #67

67.由于属世之爱源

67.由于属世之爱源于属灵之爱,属灵之爱源于属天之爱,因此说,婚姻之爱是一切属天、属灵之爱,以及由此而来的一切属世之爱的根基。属世之爱指的是爱自己和爱世界,而属灵之爱指的是爱邻舍,属天之爱指的是爱主。这就是这些爱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们所遵循并照之存在于人里面的秩序是显而易见的。当以这样的秩序被排列时,属世之爱从属灵之爱得其生命,属灵之爱从属天之爱得其生命,它们全都以这个秩序从它们所出自的主得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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